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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程序法篇_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遵循的法律规范。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亦称民事争议,是人们在生活、生产、消费等领域,因观念或利益不同引起的行为冲突,导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财产关系纠纷,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事纠纷;二是人身关系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民事纠纷。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处理方式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过程中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做出裁判等审判活动,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或反诉、证人出庭作证等诉讼活动。

我国的民事诉讼不仅包含民事案件,还包括经济案件乃至涵盖了市场经济中新型的专门诉讼。民事诉讼法通过协调各种民事程序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预防与处理、人民自治与司法强制相结合的强有力的民事程序法律系统。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诉讼的整个过程主要由法院和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构成。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资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诉的相对人,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被指控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成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做出统一判决。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因此,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判决必须分别做出。

3.第三人

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认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为: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诉讼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有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活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是划定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和划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两个方面。法院主管,指法院受理、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类。

(一)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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