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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程序法篇_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①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②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③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5)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①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②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①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②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③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②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③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再次,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2.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举证原则;复议前置法定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下: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专职职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一)诉讼证据

诉讼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核心在于证据。诉讼从起诉到裁判、执行,都围绕着证据的提供、收集、判断展开,法院凭借证据查明案情,适用法律,

审判裁决。

1.证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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