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纳入行政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代理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也可由当事人委托成立。
行政诉讼代理人按照代理权产生依据不同,分为三类:①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因亲权或监护权产生,法定代理为全权代理;②指定代理人,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③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三、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诉讼执行程序构成。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同时应遵守法定的起诉期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经复议的案件,时效为15日内向法院起诉;案件先行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1年;因起诉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时效延长,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因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两个以上法律做出,而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依期限长者计算。
起诉的程序涉及起诉前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我国法院实行起诉与行政复议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
行政诉讼的起诉可以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先复议的,必须先行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提起诉讼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诉状副本。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审理或相反,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受理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必经的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有: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审理期限、撤诉和缺席判决、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判决等。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相类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