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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发展篇_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②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司法机关,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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