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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第091-092章

对于矿老板来说,出了矿难死了人,肯定不是杀人罪,甚至不是过失杀人罪,勉强可以算得上是渎职罪。但在司法实践上,渎职罪通常运用于国家公务员,用在私人老板身上,有些怪怪的。如此一来,就需要从管理方面去找罪行,可无论哪一项管理罪行,都属于轻罪。最终的结果是,矿难发生,矿老板只负经济之责,在刑事方面,仅仅承担轻微责任。

正因为如此,老板们都不愿把钱投在安全建设上面,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矿产安全,投入就得是巨款,相反,死几个人的赔偿要小得多。当老板的人都会算经济账,如果像国外那样,花巨资建设安全保障,不仅赚不到钱,还会亏本。几乎所有的矿老板都怀着侥幸心理,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万一出事,只好自认倒霉。

国家自然清楚这一点,对于矿业的管理极其严格,哪怕县级,都是,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安全管理,对于安全不达标单位,有权要求整改,甚至直接下令停产。这个权利挺大,直接决定着人家的生死。当然,对于安监官员来说,他们必须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一是法律责任。这两个责任,看起来都挺大的,行政责任,最严厉的是双开,轻微一点的,也是撤职查办。好不容易当了一个官,就这么被撤了,损失确实挺大的。法律责任的话,要坐牢。可这些处分与巨大的利益相比,都显得轻微。尤其得到利益是集少成多集腋成裘,而承担责任是突发的,甚至是小概率的。就算是真的出事,与其获得的利益相比,也是轻微的。

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矿难为什么会发生,就非常清楚了。没有安全保障,矿难的发生,就是必然,不发生才是偶然。事故一旦发生,谁都清楚最坏的结果是什么。而在最坏结果之上,谁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结局。这就像做生意,你明知道某个价位肯定成交,比这个价位稍稍有点实惠,都是意外惊喜。瞒报或者其他手段,追求的,就是这个意外惊喜。

最后,涉及关键问题了,这一切,是怎样发生的?

矿难发生,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当地安监部门,而安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公司向安监部门瞒报?现场有那么多领导,瞒得住吗?所以,瞒报的第一步,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之一。一是矿难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故意拖了时间,暗中做了处理。二是安监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官员接报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给瞒报提供了条件。三是公司和安监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官员合谋,共同决定瞒报。正如俗话所说,一步错,步步错,你用一个谎言来掩盖一个错误,随后就得有十个百个谎言来掩盖那一个谎言。比如说,岩山矿难,实际死了十二人,瞒了九个。这九具尸体的处理,就有问题了。如果土葬,影响的就不仅仅是某几个官员,所有民众都会知道此事。因此,土葬是绝对不可能的,一定得火葬。但火葬也有麻烦,必须经过火葬厂。没有相关手续,火葬厂肯定不让火化,要想过这一关,涉及很多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一起瞒报事件,涉及很多人很多部门,单独靠哪一个部门,都很难将此事查清。如果一定要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由省里牵头,组织一个多方调查组。这不是哪一个部门的问题,而是省委下决心的问题。

所有该说的全都说了,轮到赵德良协调了。赵德良想了想,问,这件案子,矿老板最终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理?

杨泰丰说,前些年判得重一些。判得重,主要是行政因素起了一定作用。单从法律角度看,很难适用于哪一条重罪法律条文。所以,近些年,与矿难有关的事件,社会影响虽大,涉案的相关责任人,矿主的处理,要比官员轻得多。近几年,判五年以上,就已经属于非常重的了。

赵德良问,那其他方式的处理呢?比如经济方面或者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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