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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沃因的导言(1)

寻寻觅觅的日子

一九五九年我进入洛杉矶加州大学,六一年学士,六二年硕士,六三年的春夏之交就考完了博士试。殊不知这势如破竹的进度,在博士试后却碰到铜墙铁壁:有整整三年的时间找不到自己满意的论文题材。

两年中我换了四个题材,到最后都放弃了。败走麦城,要不是因为理论上的困难解决不了(如风险的高低如何量度),就是资料不足(如林业的各种定价),或语言不通(如日本的明治维新),又或者是题材过于庞大(如香港的租务管制)。这些强攻不下的题材,当时使我气馁。于今回顾,这些失败对我后来的学术生涯大有好处。这不仅使我在四个题材上成为一个准专家,而更重要的是对搜集资料学满了功夫。

一九六五年八月,心灰意冷之余,我放弃学术,工余之暇拿着相机静坐在一个园林中搞摄影。六个月后卷土重来,在图书馆找到一些关于台湾农业的资料。那里一九四九年的土地改革,把地主与农民的分成,规定地主不能超过农产品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令经济学者难以置信的,是在这政府硬性的约束下,农业产量急升。我当时怀疑那是台湾政府的数字游戏,要宣传一下国民党的优越性。但多方调查的结果,是产量上升的数字可信。政府管制,生产怎会上升的?

三个原则的理论

我想,要解释这个怪现象,第一步是要做出一个分成没有管制的租田理论,而分成租田就是佃农了。我没有参考有关的理论读物,只两天这理论就做了出来。我跟着把分成的百分比管制加上去,在理论逻辑上生产竟然上升。这结论不容易相信,但反复查核理论的每一步,找不到有任何错漏的地方。

当时在长滩大学共用同一办公室的是埃尔登·德沃夏克(EldonDvorak)。我请他坐下来,逐点逐步地向他解释我的理论结构。他昕得很用心,提出不少问题,我都答得清楚。几个小时后,他突然说:你的理论会引起地震!

对我来说,该理论的“创立”顺理成章,没有什么新意。我只拿着三个基本原则去推理。第一,我是阿尔钦(,1910-)的入室弟子,又熟读科斯(,1910-)的论著,当然明白产权对行为的重要性。土地是地主的私产,劳力是农民的私产,所以要从私产的局限入手。第二,佃农分成是一种合约,与任何合约一样,其中的条件是由双方议定的。第三,农民之间要竞争,地主之间也要竞争,所以佃农合约中的条件(这包括分成的百分比),是在私产与竞争这两种局限下决定的。我对这三个理论基础很执著,任何稍有分歧的推论都不考虑。所以在佃农制度下,农民与地主的投资,农户租用土地的大小与耕种劳力的多少,及地主与农民分成的百分比,皆是由上述的三个理论基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些被决定的项目,就是佃农合约的条件了。

有了如上的佃农理论,我很容易知道地主在土地上的分成收入,与固定租金、雇用农民、自耕自种等不同形式的收入大致相同。这是因为竞争的局限条件大致一样。

但既然资源的运用与收入的分配大致相同,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合约安排呢?这是个浅而又不能不问的问题,后来触发了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约经济研究。

佃农理论做得满意后,我就加入台湾土地改革的约束地主分成的百分比,只几分钟就把问题弄清楚了。

因为这约束是在市场决定的地主分成之下,农民的收入会高于他们另谋高就的收入,所以在竞争下他们必须增加劳力,使地主在较低的分成率中因为生产增加而有点补偿。这样,农产量就上升了。

我反复思考,找不到错处,就写了十一页纸,题为《佃农理论——引证于台湾的土地改革》,寄到加大作为博士论文的建议。第一页预告了建议内的六个结论。

五个小时的争辩

一九六六年五月某日下午五时,加大为我的论文建议开研讨会,到会者大约四十人,其中十多位是教授。教授们没有在会前读过早已拿到的建议,因为他们一致认为第一页的六个结论全盘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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