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沃因的导言(3)
看人家弄魔术,觉得神乎其技,难以置信,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简单法门。当年我对价格理论重点的操纵,不让弗老,得到他“浅中求”的提点,自己也就变得有“行雷闪电”之能。弗老的伟大之处,是他的思想法门是自己发明的,而跟他研讨,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来!认识这个人,不负此生。
“少林寺”给我续约
过了两天(一九六七的圣诞前夕),舒尔茨(,1902-1998)找我,说芝大经济系决定给我三年合约,作为助理教授。他说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决定的,但因为客人到有几家大学考虑聘请我,所以预先通知。我当然很高兴。他补充说:“是弗里德曼推荐的。听说两天前的晚上你与他谈经济。”
当年学术工作市道好,不愁没有大学招手。但能在“少林寺”多留一段日子,总有好处。我的困难是在香港出生,从小爱海。后来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就转到拥有世界上最优美的海的西雅图去。
知道可以留在芝大,学习的计划就改为较为长线的安排了。那时科斯和我很谈得来,既然时间有的是,我就去学他的思考方法。像赫舒拉发一样,科斯第一次见我就认为我是可以的。在我认识的经济学者中,科斯的思想与我最相近。他不用数学,不谈逻辑,任何问题都先用预感找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们大家都认为若要用理论解释世界,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样的。
信奉这后者的经济学者甚少。问题是要知道真实的世界,学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所以发表文章不多。代价大,回报率也高:科斯和我的文章,没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走这路的人的不幸,是到退休之际世事知得最多,以致数之不尽的文章没有机会写出来。
我在《合约的选择》一文内,指出科斯在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本质》(TheNatureoftheFirm),虽然没有提到合约,但内容也是合约的选择。只这一点,科斯认为我是他遇到的钟子期。也是这一点,科斯一九三七年的鸿文死而复生,变得在行内没有谁不知道。
合约结构的启发
除了合约的选择,佃农理论的研究还有两个特别的地方,促成了我后来发表的两篇比较重要的文章。其一是在佃农分成的合约内完全没有价格,有的是一个百分比。因此,佃农合约必须有其他条款,使合约成为有结构性的文件。但想深一层,所有租用或雇用合约都是结构性的,是否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是另一回事,而又因为合约中若有价格的存在,经济学者就什么也不顾了——此乃大错。
当时,界外效益(externalities)是行内的一个大题目,可能是最热门的。我前思后想,认为界外效益的多种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好于该道的人忽略了合约是结构性的,而那所谓“界外”,只不过是他们没有想到合约的结构可以包罗万有。我于是选公海渔业那个真实世界下笔,因为多种“界外效益”都以渔业为例。又因为海鱼是“公共”产,我就把“界外效益”带到非私产的理论上去。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我还在芝大,写好了《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TheStructureofaContractandtheTheoryofaNon-ExclusiveResource)。科斯读后很高兴,要立刻在他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报》发表。我坚持要修改一下,所以发表是一九七〇年了。
三十年前我说“界外效益”胡说八道,是谬论。三十年后,此谬论只死了八成。错得那样浅,但驱之历久还不尽去,成见为祸,何其深也。
私有产权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