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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反击开始2

百媚图简介 天锋3344字2026-09-26

上任不久,法肯豪森就向蒋介石提交了一份《关于应付时局对策之建议》。在这份建议中,他坦陈日本是对中国最严重、最直接的威胁,中国的应对方针及准备宜立足于日方军人得势。在分析了日军的进攻方向和战略部署之后,他指出,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列强没有联合或单独干涉的可能,中国必须倾全力自卫。他提出了两个具有远见的建议:一是当中事力量尚不足以进行现代化战争时,可考虑“用持久战抗敌”,二是应将四川作为抗日的“最后防地”。在整军备战方面,法肯豪森继续其前任确定的三项主要工作:训练一支精锐的机动部队、加强长江一线的布防和加快中国国防工业建设。

中德易货贸易和德火大规模输华。

随着德国顾问在华工作的展开,南京国民政府从德国购买军火物资、引进军工设备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这个过程以1934年为界,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双方的交易基本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南京政府购买的军火以枪械等轻武器和弹药为主,多用于内战,只是为装备德式“示范军”订购了少量重型武器。由于中方外汇储备有限,军火贸易的规模受到相当限制。

1934年后,中德贸易方式出现了重要变化,双方改行易货贸易。这一年5月,塞克特来华出任总顾问,蒋介石秘密向德方表示,中国今后只购买德火,并委托塞克特会同军政部兵工署署长俞大维研究采购军火事宜。当年8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与塞克特的好友、德国商人汉斯·克兰(HansKlein)秘密签订了一份《中国农矿原料与德国工业品互换实施合同》(简称《中德易货合同》,根据该合同条款,中国可先行向德国订购军火军械及军工设备,然后再以中国的农矿产品偿还。由于有了这个合同,中方采购额迅速扩大。至1935年底,南京政府在德国订购的军火总价值已超过1亿马克。从订货的种类来看,防空炮、野战炮、坦克车等数量明显增加,这些武器显然为对日作战所需。同时,为启动塞克特提出的发展中国国防工业的计划和满足对德出口矿产品的需要,中国也增加了工业设备的进口。

1936年4月,中德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德信用借款合同》。这个合同实际是将先前南京政府与克兰签订的合同升级为两国政府间的合同,同时由德国政府向中国南京政府提供一亿马克的货物信用借款。新的合同对加强中国的国防和战备无疑比前一个合同更为有利。但是,对德国来说,出售军火决不是为了援华抗日,这只是一笔生意而不牵涉政治立场。当时,纳粹德国正在加速重整军备,其陆军需要在中国检验其新式武器,国防经济部门需要获取并贮藏中国的战略矿产原料,工业巨头及军火商人需要向中国推销其产品并扩大销售,这几方面形成了推进对华贸易的坚定力量,并促使纳粹政府从后台走到前台。

中德易货贸易的互利性质十分明显,当中国需要借助德国加强国防的时候,德国也需要中国出产的各类战略原料,其中最重要、最有吸引力的是钨和锑,尤其是钨。据有关资料显示,当时世界上钨产量80%集中在亚洲,而中国又是亚洲产钨大国。1932年至1938年7年间,中国钨产量占世界总产量之37。6%,德国每年需输人世界钨产量之半数,其中60~70%从中国进口。1935年更高达90%。因此,德国人愿意以军火同中国易钨砂来节省大笔的外汇。到1938年时,中国钨砂出口79%输往德国,军火进口的80%则来自德国。

1937年6月,国民政府派遣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及海军部长陈绍宽赴德洽商军火货物交换及聘用德事技术人员等事项,德国政府再次肯定了易货贸易的原则,并表示愿调遣军事和技术人员来华服务。

1936年和1937年是中方购买德火的。中国从德国订购的海陆空军装备及军火物资种类繁多,大到飞机、潜艇,小到手枪、子弹,几乎无所不包。要弄清这一时期中德军火交易的细目和确切数额十分困难。一方面,由于战争的需要,中方的订单不断变更,例如潜艇订货最后就全部取消;另一方面,由于后来两国关系的变化,德方也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不过,现存档案还是披露了一些基本情况。1938年8月,中德双方对负责两国易货贸易的“合步楼”公司(简称HAPBO)的帐目进行清理,有关报告说明:自1934年8月中德易货合同实施后,中方向德方订货(包括军火和军工设备)总值在4亿马克以上;截至1937年10月,由德国运抵中国的军火为5000万马克。在随后的11月,应中方紧急订货,德方又从其国防军装备中抽调了5300万马克军火启运来华;12月,德方又启运了两批包括十几架俯冲轰炸机共值4400万马克的军火来华。如此看来,在中国抗日战争的最初阶段,至少有1。44亿马克(按当时汇率约合5816万美元)的德火物资运抵中国。这些装备缩小了中队与当时号称世界一流的日本军队之间的差距,对加强中队在抗战初期的作战能力起到不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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