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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民族危机加剧下的奋起(1)

1、呼吁救国自强,山西率先垂范,制定实施《山西省政十年建设计划案》

阎锡山出任太原绥靖公署主任之后不久,即于3月1日向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递交了一个《请政府及时确定十年自强计划案》。此案首先提出了“自强救国”的主张,以及确定《十年自强计划案》的必要性。

其实,阎锡山在大连期间,就已对中国如何图存自强这个问题进行过思考。当时,他在日记中就曾写道“造产增人为中国今日图存之要件,当有分年计划”。阎锡山返回山西不久,“9·18事变”爆发,这对他震动很大,所以,在他积极筹划争取重新出山的同时,还继续思考着这个问题。在1931年11月下旬,他与到河边采访他的安徽寿县志士张崇礼的谈话中就谈到,要抵御外侮,促成和平统一,就必须“规定大规模之自强救国十年计划案”。12月中旬,在与大同通讯社社长梁毅等谈开发西北及防旱方法这一问题时,又讲道:“苟欲挽救危亡,争存于世界,舍奋发自强外,别无它法。自强之道,即造产增人是也。总理之民族主义即在此”(《阎锡山年谱》(四),第1655页、1658页)。

阎锡山在其提交的《请政府及时确定十年自强计划案》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自日本强占我东省以来,迄今数月,犹未解决。而滇桂边陲,又告紧急。值此一发千钧,危急存亡之秋,幸政见之争,已告平息。一致团结,共御外侮;而一般民众复皆奔走呼号,竭力于爱国运动。多难兴邦,其在今日。处此国难当头之日,国际间之折冲,固重外交,而立国大计,尤须自强。盖自甲午庚子而后,举凡列强侵夺,未尝不借外交以作了局。惟事过境迁,不自警惕。政府无生聚教训之计划,人民无遵行推进之规程。因循荏苒,不振至今。驯至前次创痛未已,后次之艰难又来,次复一次,有加无已。溯往追来,舍急起直追,力图自强,以为挽救,则不足以臻郅治,冀立国于世界。锡山外观各国之富强,内察我国之贫弱,深感中央政府,有及时确定十年自强计划之必要”。

至于“计划案”的具体内容,阎锡山几乎对各方面都进行了思考,他认为:“在政治上应确定均权制度,以期共治,树立廉洁负责政府,积极训练人民政治知能,并促进政治经济合一之地方自治,以推进民主政治之实现。在财政上实行财政公开,力除弊端,以符取于民,用于民,而公于民之原则。在军事上应制定国防计划,确定常备军额,充实军备,并实行征兵制度,以固国防。在教育上应推进基础教育,以增进国民生活基础知能,更以质量上之适用,数量上之适合为准,以严整人才教育。在经济上尤应大规模开发物产,由国省县村分别计划进行,如矿产之开发,工业之振兴,农业之改良,以及交通之建设,凡可以增加输出,减少输入者,均须就其范围,俾人尽其力,地尽其利,以达造产救国之目的”(《阎锡山年谱》(四),第1669—1670页)。

阎锡山在递上这个“计划案”后,即率先垂范,在山西积极活动起来。1932年4月12日,他就设立了“山西省政设计委员会”,自任委员长,着手制定《山西省政十年建设计划案》。对于编定“建设计划案”的动机和宗旨,他在第一次全体“设计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了现在的国难在抵抗,了未来的国难在自强。欲自强必须实行建设。古人重未雨绸缪,我们进行建设应有计划,所以我正建议中央进行‘十年建设计划’,本会为山西十年建设计划,尚无成例可循。应于三民主义原则之下,在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拟前三年以政治为中心,注重扫除建设障碍,确立‘民主政治基础’。后七年以经济作中心,以完成‘自足为目标’。希望尽心研究,本着古人以‘物土之宜,而布其利’之宗旨,计划合理、合时的道路,编定适当有效方案,以尽应尽之责任”(《阎锡山言论类编》卷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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