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题目本身过于宏大,个人研究又有所不足,因此只能从个人理解的角度做一些浅说。我想以讲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为主线,用四个问题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给大家做一个宏观介绍。这四个问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包括它的理论源头和实践源头;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包括它的理论含义和实际特点;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包括它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在理论上的地位;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做些理论性的展望。其中,根据需要会穿插一些背景或体会材料。希望通过这样一个介绍能够使大家对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所了解。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源头
就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来说,主要有民主政体(也称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也称独裁政体)这样两种类型。而民主政体又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形式。所谓直接民主,就是国家大事由全民直接讨论、全民直接表决来决定。这种直接民主在古希腊城邦制的小国寡民那里行得通,但在人口众多的现代国家里就行不通了,就只能采取间接民主即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构来讨论决定国家大事这种形式了。当然,现在出现了在间接民主的同时辅之以直接民主的双重民主体制,如全民投票选举总统、全民公决重大事情等,但这也仍然是在代议制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因此,在当代世界上,除了极少数君主专制国家外,绝大多数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而民主(共和)制国家又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间接民主的方式即代议制方式。所谓代议制,就是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议事机关,来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尽管这种代议制形式有它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的某些特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创造。但这并不排除这个制度有它的理论和实践的源头,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酝酿和准备过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远源
这里首先是指马克思关于代议制的理论,特别是他在巴黎公社时期形成的对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的构想。马克思在评论巴黎公社时说了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公社的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和警察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而且随时可以罢免;二是公社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是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三是社会生活的一切创议权都归公社,即公社的所有重大问题经由公社提出并讨论决定,或者叫一切权力属于公社、属于人民;四是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或公仆,他们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的薪金;五是公社的公职人员都要就地接受公社的监督(参见马克思《法兰西内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远源还应当包括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的实践及相关论述。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俄国(后来是苏联)以苏维埃的形式把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设想付诸实践。它的特点是人民选举苏维埃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代表机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掌握国家全部权力,实行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议行合一;代表机关组成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人民随时可以撤换、罢免他们。苏维埃的这种做法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较早的实践源头,而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建设问题的许多论述,也就构成了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源头。列宁说过,巴黎公社在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上走出了第一步,苏维埃政权走出了第二步。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近源
当然,更为直接的源头来自于我们自己的实践和理论。1931年11月7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的中国共产党在江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