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如何维持主权权威 续篇
仅仅在某次集会上一次性批准一套法律体系及其惩处措施来确定国家体制,这是不够的;建立永久性的政府或一劳永逸地决定行政官的选举,也都是不够的。除了意外事件要求组织特殊集会之外,还需要确立按期举行的、不得因任何事取消或推迟的固定集会,要让人民在约定的日期受到法律的召唤,无需任何其他官方召集便可以组织起来。
在上述规定日期的集会之外,未经专门负责此事的行政官召集,且未根据规定程序举行的人民集会都应当被视为非法,这样的集会决定的一切事务都应视为无效。因为举行集会本身的召令也应该来源于法律。
至于合法集会召开的频繁程度,则取决于诸多考虑因素,因而无法对此给出精确的规则。只能大概地说,政府越有力量,主权者就越应该自我表现,发挥自身的作用。
有人会对我说,这对一个单独的城市或许有用,但对于由多个城市构成的国家又怎么办呢?是要分享主权权威,还是要将其集中到一个城市,使其他城市来服从呢?
我的回答是,上面两种方案都行不通。首先,主权权威是单独唯一的,对之加以分割就等于摧毁它。其次,正如国家不能合法地从属于另一个国家,城市也不能合法地从属于另一个城市,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是服从与自由的统一,“臣民”和“主权者”这两个词的含义对等,二者融会之后的结合体,就是“公民”的概念。
我还要进一步回答,将若干城邦统一在一个国家之下永远都是一个错误,要建立这样的联盟,人们不应该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避开了天生的不足之处。更不能因大国的泛滥就反对那些只喜欢小国的人。但是怎么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量抵御大国呢?就像从前的希腊城邦抵御大君主,就像近代的荷兰和瑞士抵御奥地利王朝。
不过,如果不能将国家疆域限制在合理的边界内,那么还有一个对策:那就是完全不要首都这个累赘,将政府轮流设立在各个城市,让一个国家的各个城邦轮流组织集会。
让人口在领土上平均分布,让同等的权利在各处均匀铺开,让富足和生命播散到各地,这样国家才能获得可能范围内最强大也是最好的统治。请列位记得,城市的围墙是在田野村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每当我见到一座在首都建起的宫殿,都会在头脑中看到遍及全国的陋屋破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