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各类政府的建立原则
为了阐述导致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首先需要在此对君主和政府加以区分,就像在上文中对国家和主权者加以区分一样。
构成行政官主体的成员人数可多可少。我们之前说到,人民的数目越多,主权者相对的比率就越大。那么同理类推,我们显然也可以说政府相对于行政官的比例也是如此。
不过,政府的全部力量永远等同于国家的权力,这一力量绝不会改变。因此,政府越是将这种力量耗费在自身成员身上,能够花在全体人民身上的余力就越少。
于是,行政官的数量越多,政府就越衰弱。这是一条基本准则,让我们尽力将其解释清楚。
我们可以在每个行政官身上区分出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其自身的个人意志,只考虑自身利益;其次是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只与君主的利益相关,也可以称之为主体意志,这种意志对政府来说是一种普遍意志,但相对于政府从属的国家来说则是个别意志,因为政府只是国家的组成部分;第三则是人民的意志,或者说主权者的意志,无论相对于作为整体的国家,还是相对于整体中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种普遍意志。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中,个体或个人的意志应当是没有地位的,政府主体的意志应当处于较低的从属地位,而公共意志或者说主权意志,始终处于统治地位,并且是其他所有意志唯一的尺度。
而自然规律则恰恰相反,不同的意志越是集中起来,就越发活跃。于是,公共意志便始终是处于最薄弱的地位,团体的意志略强,而个体意志最为强大。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在政府中,每一位成员首先代表的是其自身,然后才是行政官,最后是公民。这种强弱渐变的次序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截然相反。
既然已经说明了这一点,那么让我们假设政府完全掌握在一个人手中的情况吧。这时,个体意志与团体意志完全结合,也就达到了所能达到的最为集中的程度。加之力量的运用取决于意志的强度,且政府的绝对强力丝毫不会改变,那么可以得出,各种政府形式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便是这只有一人的独夫政府。
反之,假设将政府与立法权结合为一体,让主权者成为统治者,让所有的公民全部成为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便与公共意志浑然一体,也就不会比公共意志更活跃、更具能动性,而个体意志则被保留完整地搁置一边。这样一来,政府虽然始终拥有不变的绝对权力,但处于相对力量或者能动性最小的状态。
这些数字比例是无可争辩的,从其他角度出发的思辨也可以佐证这些关系。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位行政官在政府内部要比公民在国家内部更具积极性。也就是说,个体意志对于政府行为的影响力要大于其在主权者行为中的影响力。因为每一位行政官总是要承担某些政府工作,而公民却不承担任何主权者的职能。此外,国家面积越大,其实际力量也随之增加,尽管力量增加并非单纯因为国土面积。但国家规模一定,即使随意增加行政官的数量也是徒劳,政府并不会因为行政官数量的增加获得更多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便是国家的力量,而国家的范围始终未变。于是政府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减少了,而它的绝对或实际力量并不能增加。
此外,随着事件牵涉的人员越多,事务的处理速度也会随之放慢,谨慎考虑会花费过多的精力,以至于不能充分把握时机,让机会眼睁睁地溜走。商议得过多,往往会浪费掉商议的成果。
我方才阐明了政府会随着行政官人数的增加而变得松懈,在此之前也已论证了人民数量越众,专制强力越应该增加。由此可见,行政官相对于政府的比例应该是臣民相对于主权者比例的倒数。这就意味着,国家越扩大,政府越应该收缩,首领的数量应当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加而相应地减少。
需要补充的是,我在此只谈到了政府的相对力量,还未谈到其公正性。因为,从相反的角度来说,行政官数量越多,团体意志就越接近公共意志。如果只有唯一的行政官,那就会像我之前说的,团体意志就不过是个体意志而已了。这样一来,人们收之东隅的利益也难免失之桑榆,而立法者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准确把握好平衡点,使政府始终处在互为反比的强力与意志之间,从而找到对于国家最为有利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