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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全集.2周礼义6

末世之米沫 王安石200342026-08-15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以鞭呼,趋且辟,呼朝者使趋焉,又为之辟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朝当如此。故孔子在朝廷,便便言,唯谨尔;孟子不踰阶而揖,不历位而言。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易得曰得,难得曰获;获,伺度而得之也。人民在货贿之后,盖奴虏之亡者。市民所会,伺察者众,故曰获;“货贿六畜,其亡必得”,故曰得;“举之,民无私焉”,则亦市之为治,欲民不以无故得利也。三日而举之,则民所会也,其求宜速。朝之所委,则亡不必得,故小者使民私焉,使民私焉,则亦朝之为治,欲不尽利以遗民也。求者或远,则待之宜缓,故旬而举之。市不言获人民,则市之所会,几察者众,非亡民所赴也。市所得货贿、六畜,皆举之而得者,无私焉。以民之所会,其求必速,即终无求者,亦藏于官以待之,不可使民无故而得利也。委于朝,旬而不求者,则终无求者矣,故使庶民得私其小者,又所以兴起其善心,而无或隐匿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朞;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民之所急,宜以时治;苟为不急,又在期外,亦可以已矣。夫狱讼追证,无罪之民豫受其弊,则其不急,岂可长哉?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者,刑罚其犯令者而已,不诛同财之人也;若货不出于关,而举其货,罚其人,所谓国法也。二人同财,而一人犯此令,则并举其货焉,是焉令以国法行之。若夫罚,则施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以责属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讼,以其地傅来,乃为之听治;属责而无傅,有傅而无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证,则弗听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军,谓众;攻围乡邑及家,则人得杀之。仇雠之罪,已书于士而得,则士之所杀也;已书于士而不得,则罪不嫌于不明,故许之专杀也。思患曰虑,虑刑则非特缓刑而已。若荒政除盗贼,《费誓》“无余刑非杀”,则以灾寇之故,有加急焉,故令虑以制之。虑贬,则用财当贬于平时,然欲适宜,则亦不可以无虑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于小司寇言内史、司会、冢宰贰民数,制国用,王受民数,图国用,而进退之,而于司民云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者,司民,掌民数之官也,生齿之不蕃,至于具祸以烬,则以王无陪无卿,无义治之,非特为贫故也。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先王之惩民也,以让为不足,然后罚;以罚为不足,然后狱之圜土,役之司空;以狱而役之为不足,然后墨;以墨为不足,然后劓;以劓为不足,然后宫;以宫为不足,然后刖;以刖为不足,然后杀。墨、劓、官、刖、杀,弃人之刑也;以杀为不足,则又有奴其父母妻子者,奴其父母妻子,非刑之正也,故不列于此。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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