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自由心证制度
法官自由判断证据必须以合法调查和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为基础,并遵循相应的证据法规则,其具体内容为:(1)自由心证必须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结论;(2)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3)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它们的全部的总和;(4)必须是对每一个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自由心证强调法官自由地判断证据,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个体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所得之定则,并非个人的主观推测。论理法则是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必须符合一般人类理性标准,对其证据所作判断均须具有妥当性和适合性,必须合理运用自由裁量,否则即构成裁量权之滥用。在这种证据制度中,“评估是方法,心证是结果,由评估而得心证。自由评估,系对机械评估而言,意在不受法定或机械方法的束缚而为自由正确地评估,借以获得正确的心证不得违背论理及经验的法则。有时虽有正确评估亦有不得心证的可能,并非不经正确评估,即可以自由心证。”[4]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自由心证制度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反叛,强调法官主体的能动性,使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桎梏、束缚的范围中解放出来,也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信念和智慧、良心来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能够充分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这种证据制度对于促使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恪尽职责,努力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自由心证制度相对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自由心证制度相对法定证据制度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判”与“法判”的统一,是法官判断真实对法律规定真实的回归。在证据制度上,它以裁判者的良心和理性取代了野蛮、专制的立法规定,可以说是一场证据制度的革命。自由心证制度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形式主义的做法,主张证据由法官自由判断,重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并强调主、客观的统一,基本反映了判断证据的诉讼活动规律,为发现实质真实开辟了较为理想的道路。
(二)自由心证制度坚持了证据裁判主义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必须把“心证”建立在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进行反复推求的基础上,有利于避免法官个人的主观武断。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排除法律的规范作用,相反它可以与众多的证据规则“和平共处”且相得益彰。自由心证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所实行的各项民主诉讼原则能够协调一致,有利于实行诉讼的民主化。
然而,自由心证制度在对待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问题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弊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自由心证制度难免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在法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道德情操并能够严格遵循正当程序的背景下,是能够获得实效的,也能满足高度的盖然性要求。由于这一判断的主观性较强,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要求也较高,因此在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不断地通过内部制约和外部的程序制约及判决理由的说明予以规制,以免法官对证据裁判的擅断。
英美法系国家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尽管都存在一些主观因素,但在侧重点上存在一些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因实行国家追诉的职权主义,自由心证重在真实发现与追求案件真相,特别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必须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达到内心确信,至于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式形成内心确信,法律一般不作规定,在此方面的证据规则不发达。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当事人辩论主义原则,特别是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制度,自由心证证据重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自由心证被过度心证而出现滥用,形成了各种相对繁杂的证据规则。
【课堂讨论】
证据制度历经了相对完整的证据时期,从中可以发现证据制度存在及发展的历史沿革。荷兰法官面对如此相似的证据材料,最终没有认定安德鲁有罪。针对引例的证据制度,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荷兰法官对安德鲁是如何确信其没有犯罪或者指控犯罪不成?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是否足以动摇法官对指控的信任?
(2)针对此案,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如何能保证法官的心证正确,如何能确保所谓很大程度地公正合理判决以及法官的判决对社会信用的影响?
(3)历史上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如何变化的,存在何种法律意识、取证规则和社会规范的制约?
[1] 陈浩然:《证据学原理》,162页,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2] [英]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周叶谦译,504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547页,台北:三民书局,1979。
[4]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712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