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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唐朝的社会保障

要说自己为老师所累,最出名的是唐朝巨贪元载这个门主了。元载曾因与权臣李辅国的妻子出自同族,得到举荐。后来唐代宗临朝,元载又得到提拔,擢升为同平章事,相当于副宰相一职,于是他举荐杨炎任其门下侍郎平章事,把他收为自己的学生,这时的杨炎可以说在与元载有关系的门生中算是比较亲近的了。可是好景不长,元载因贪污重罪倒台,杨炎也受到牵连,被贬为道州司马,再不复当年风光。

措施五:上级官吏要看好自己的下属,下级收受贿赂,上级也要受到惩罚。

下级官吏犯罪,往往牵连上级官吏同罪。唐肃宗时,上元元年正月曾下旨:“县令手下的丞、簿等收受贿赂,县令也受到惩罚,其罪为管教不严,相互连坐。”如此问责,是防止官员之间包庇袒护而制定的。因下级贪污枉法连累上级的案例有许许多多,据《册府元龟》记载:穆宗时,杨虞卿做吏部侍郎,他的手下收受贿赂三十万,虞卿把其手下送狱,虞卿受到连坐而被免官。唐玄宗时,汴州刺史齐瀚因手下判官收受贿赂,齐瀚连坐,遂废官回到乡下种田。唐代下级官吏收受贿赂遭贬官,长官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一般处以除名、免官、贬官等处分。

元和十五年(820年),唐宪宗崩,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令狐楚被任命为山陵使。六月时,山陵毕,恰好有人告发令狐楚的亲吏收受贿赂一事,由此,令狐楚被贬为宣歙观察使,待他到奉山陵时,又因为亲吏行贿一事再次被人状告,他的亲吏下狱服罪,全部被杀,令狐楚再贬衡州刺史,真是被下属给连累惨了。

元和八年(813年),京兆尹窦易直命令下属官吏韦正晤审讯万年尉韩晤收受贿赂一案,审得的最终结果是得赃三十万。可是唐宪宗觉得他不可能只贪污了这么少,继续追查,发现赃款有三百万。唐宪宗认为窦易直和韦正晤包庇韩晤,怀疑他们可能也收受了贿赂,对他们有所不满,将二人贬职。

不管是什么朝代、什么时期,立法者对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都是不能忽视的。除了在官员层面外,在百姓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考虑也需要周到完备。比如,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不仅伤了被冤枉者及其家人的心,也无端放走了真正的罪犯,更对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所以说,对冤假错案的追查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一点上,比起之前的王朝来,唐朝法律实行错案追责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当然,这并不是说唐朝之前的王朝对冤假错案听之任之,其实他们也对这些冤假错案不能容忍,但奈何追责难度太大,很多时候官员如何判案,哪些官员参与都是一笔糊涂账。但到了唐朝时期就不一样了,只要面临死刑等重大判决,就会实行复奏原则。

到底有多谨慎呢?唐朝时地方政府判死刑,需要经过三次复核,而在京城判死刑需要经过五次复核。如果官员十分草率地判人死罪,在之前可能就是批评几句,不会把判决的官员革职或处罚,而在唐朝时这种行为就是严重违法。

判决不能再草率了,也不能再任性了,经过集体商议之后,参与讨论的官员需要签字入档案,这些档案会被存放在甲库。白纸黑字写着,谁都逃脱不了责任。可以说,正是因为唐朝时冤假错案的减少,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民心。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制度规定,格是对律法和令法的补充修改,其中也有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

《唐律》并不是唐朝开国皇帝一开始就制定好了的,而是传承了隋朝的法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为了维护统治,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也有一系列保护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由于阶级性质,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2.唐朝时的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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