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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程序法篇_第五节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遵循下列程序:①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但是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或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③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

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②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③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④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如实陈述纠纷事实;②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③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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