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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程序法篇_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材料,具有以下特征: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其记录或痕迹能重新展现事实过程和状态,任何主观推测、臆想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②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事实的是与否、真与假,与该案无关的事实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③合法性。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任何不符合法律要求乃至非法的事实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2.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是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三部诉讼法对诉讼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略有差别。

《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以下八种:①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表述人们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②物证。是以物品客观存在的外形、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③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等科学方法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④证人证言。是知道案情、受法院询问或传唤到庭的证人向法庭所作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⑤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情事实的陈述和承认的叙述;⑥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⑦勘验笔录。是对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和检验的勘验人员对现场、物证、客观现象所作的记录;⑧电子数据。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证据也分为如上八种,但是在勘验笔录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又称为当场记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有关行为事项当场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分为八种,除基本相同者外,诉讼证据还包含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同时规定,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有提供证据和以证据证实的含义,前者为出证,后者为证明。出证是证明的前提,证明是出证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还是被告反驳、否定原告的主张和提出反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均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及行政规范文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唯一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由嫌疑人、被告人承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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