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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确立党员预备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_第一节 确立预备期是党章的重要规定

第一节 确立预备期是党章的重要规定

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党章根据党的性质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对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预备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预备期的作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基层党组织还是预备党员个人,都要遵从这些要求。

一、党员预备期是党章的一项重要规定

1.对党员预备期的规定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各阶段对党员预备期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党的八大党章以前,预备期称为候补期,党的八大党章将候补期改为预备期。

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没有规定候补期。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一次提出了“候补党员”的概念。党的三大至五大都对党员候补期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为三个月,非劳动者为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候补期为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候补期为一年;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除了上述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候补期为两年。党章还特别规定了脱离其他政党的人加入中国共产党,候补期为两年;特殊情形下,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可决定延长或缩短之。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资格。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特殊情形下,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有权直接接收党员。九大、十大期间,党章取消了预备期的规定,十一大党章恢复了预备党员预备期。十八大通过的党章延续十一大以来党章关于党员预备期的规定,并对发展党员的细节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证明,党章规定预备期为一年是一个比较适当的时间,如果预备期规定三个月或半年,显然对一个新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从时间上来说是不够的,而预备期规定一年以上则又显得太长,不利于党组织的发展。党章还规定,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对于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对预备期作用的规定

七大党章规定:“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同时规定: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十八大党章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应该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对自己的考察和教育,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3.对预备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1925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1927年通过的党章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党的七大党章已经明确规定: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此后的党章基本延续了这项规定,十八大党章也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二、党章确立预备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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