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管底线,法律管顾忌,两种社会规范各有分工并行不悖,这是人类经过数千年的探索得出的结论。在此之前,不同时期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民族和国家,曾经有过不同的选择,有的更偏重法律,有的更偏重道德。讲历史观,不能不讲这两种选择。
传统社会的中国人是偏重道德的,至少儒家是这个主张,因为他们觉得道德更管用。孔子说,治理一个国家可以用道德,也可以用刑律。但是,用刑律治理国家的结果,是“民免而无耻”,就是老百姓不敢犯罪,但是没有廉耻之心,他心里还是想犯罪的。这就“治标不治本”。治根本要用什么呢?用道德。以德治国的结果是什么呢?是“有耻且格”。格,有各种解释,其中一种是“正”。所谓“有耻且格”,就是既有廉耻心,又有正义感。因此,治理国家不能靠刑律,只能靠道德,也就是只能实行“德治”。
既然是“以德治国”,那么,就先得把皇帝也好,官员也好,都设计成好人,主张并相信“君子治国”。因为如果连治国者都不是君子,又怎么能够指望被治理的人“有耻且格”?所以必须假设,皇帝一定是仁慈而圣明的,是“圣人”;宰相一定是正派而贤明的,是“贤人”;地方官则一定是廉洁而高明的,是“君子”。皇帝圣明,宰相贤明,地方官高明──“三明主义”。这就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思路。
这个观念不能说没有道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人都是君子,满街都是圣人,每个人都讲道德,难道不好吗?当然好得很,实在太好了。所谓“尧舜之世”,也无非如此。可是,做不到怎么办?事实上,我们建设了几千年,这个“理想国”和“君子国”也没能建起来,“伪君子”反倒弄出不少,甚至弄出“非典型腐败”来了。
什么叫“非典型腐败”?就是区别于“典型腐败”。比方说我的哥们杀了人,要把他从监狱里捞出来,我就花钱买通法官,买通警察,买通律师,把他从故意杀人定为过失杀人,再来一个保外就医,然后我就把他弄出来。这就叫“典型腐败”。因为我送钱、送礼、请客、吃饭是有既定目标的,这种案子一旦发现也是要严惩不贷的。
那么,“非典型腐败”是什么呢?第一,不是说我有事了,送你一个红包。什么事都没有,什么具体的目的都没有,照送。这可以叫做“无目的贿赂”。第二,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规矩,到时候就送,比如三节两寿。三节是什么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两寿是什么呢?就是长官过生日,长官的太太过生日。当时还有一个笑话,说有一个长官属鼠,生日的时候下属就送他一只纯金打造的老鼠。长官非常高兴的说,告诉你,我太太属牛。这个可以叫做“常规性贿赂”。第三,这种贿赂是人人都送人人都收的,不收不送就会被视为异类,检举揭发就更是匪夷所思。明清两代不收不送的只有一个人,他就是海瑞。所以海瑞派到哪儿当官都不受欢迎。这个可以叫做“普遍性贿赂”。
于是我们就要问:为什么啊?制度。明清两代官员的俸禄极低。明代一个县太爷的月薪相当于多少呢?据吴思先生计算,相当于1130元人民币。这点少得可怜的钱,要用来做路费、买官服、养家人、雇师爷。师爷是什么?就是长官的私人秘书,国家不发工资的。这个钱谁出?自己掏。还有迎来送往,还有请客送礼,你说这1130块他够吗?所以唯一不收红包的海瑞,一年只吃一次肉,就是他母亲过生日的时候。这事当时曾在官场传为新闻。官场的人奔走相告,说告诉大家吧,海瑞今天居然买了两斤肉啊!
海瑞后来是被当作了道德楷模的。但在我看来,那是楷而不模,因为没有人学他。怎么能学呢?不收红包没有办法过日子啊!所以这个腐败是逼出来的腐败,是“逼良为寇”。这种腐败因制度而生,最后又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制度,因此是“制度性腐败”。我有一本书叫《帝国的惆怅》,谈到了这个问题,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去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