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前,我国调整私营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除《外资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外,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就是《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虽然随着《公司法》(1993年)和《合伙企业法》(1997年)的颁布,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已经很小并将逐渐成为历史。但是,我们仍有必要在这里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加以介绍说明。主要理由是:第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把私营企业分为独资、合伙和有很责任公司三种,这是按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的标准来划分的。这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立法实践上说都是有重要贡献的,为我国后来的企业立法做了很好的铺垫。第二,新的企业划分标准,有利于为各种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实际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在这里对《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加以介绍,就可以看看是哪些规定积极地推动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还可以与《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对照,以便帮助我们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这八章分别是:总则、私营企业的种类、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监督和处罚、附则。
(一)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但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还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私营企业的开办程序是:开办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如开业申请书、开办人的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等)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二)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私营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另外,私营企业对其名称、专利、商标等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2)生产经营权。私营企业有权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主订立合同,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3)投资决策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有权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4)劳动人事管理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私营企业的义务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私营企业行使劳动人事管理权,必须遵守劳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