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即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五年之内。如果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五年内没有主张债权,依本条规定,原投资人的清偿责任则自动消灭。本条规定的“五年”期限,系债权人请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清偿债务的法定期间。债权具有两个最突出的特征:一是债权为请求权。请求权是根据权利的内容,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欲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他不能直接取得这种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只能请求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间接地取得利益。二是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债权即归消灭。
本条关于请求原投资人偿债期限的规定,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它债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投资人应负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本法未直接规定是先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予以清偿,还是先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但在具体操作时,首先应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加以清偿。清偿的范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对上述项目的清偿,应按本条规定的顺序进行。规定清偿顺序的法律意义在于,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此类推。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过程中,这个顺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因为如果排在前面的债务得不到足额清偿,排在后面的债务就不能得到清偿。这样,排在后面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算过程中就可能最终落空,而且公司股东在清算结束后也没有责任继续偿还未清偿的债务。但是,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过程中,确定清算顺序不像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那样重要,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企业的债权人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只要债权人在五年内向投资人提出偿债的请求,企业的投资人仍应承担偿还的责任。不过,由于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未获清偿的债权只能等到以后再偿还,因此确定清偿顺序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它决定着债权人是优先得到清偿,还是等待以后再获得清偿。能够优先得到偿还,当然更好。正如谚语所言:一鸟在手胜过十鸟在林。
根据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是第一优先顺位请求权。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偿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条件下,维护劳动者的生计及其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实际上,第一优先顺位请求权又分为职工工资请求权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二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