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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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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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社会契约论
作者:
(法)让雅克·卢梭著;陈阳译
本章字数:
3.16千
更新时间:
2026-08-09 05:08:32

既然没有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享有天然的统治权,既然任何强力都不能产生权利,那么,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统治权都是建立在协约的基础上。

格劳秀斯说,如果某个个人可以出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位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全体人民不能同样地出让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位国王的臣民呢?在这里,对某些模棱两可的关键词必须加以说明。让我们首先来研究出让(aliéner)这个词。

出让,意即给予或出售。成为他人的奴隶,这不是给予,而是出售自己,这种出售的最低等价物便是满足其生存的需要。但是人民会为了什么而出售自己呢?国王并不为臣民提供生存所需的一切,反而是由臣民供养国王的生活。而且正如拉伯雷Rabelais所说,国王过日子的开销可不是小数目。这么说,成为臣民不仅要付出人身,还要任凭国王攫取自己的财产?那我可看不出他们还剩下什么是属于自己的了。

有人或许会说,专制君主为臣民提供了社会的太平。即便如此,如果君主的野心使臣民遭受战争,如果君主欲壑难填贪得无厌,如果统治部门鱼肉百姓,那么臣民从这样的太平中得到了什么呢?如果这样的太平对他们而言无异于苦厄,那么臣民从这样的太平中又得到了什么呢?被关在监狱里的日子也是安全和稳定的,难道囚徒在监狱中感觉很好吗?被独眼巨人关在山洞里的希腊人也一样平静地生活着,却只是平静地等待轮到自己被吞食的那一天。

一个人无偿地将自己奉献给他人,这是难以理喻的荒谬言论。这种举动既不合法也毫无意义,只有丧失了理智才会做出如此行径。而要说全体人民都这么做,那不啻为全体人民都疯了—疯狂是不能造就权利的。

即便人人都能出让自己,他也不能出让自己的子女。子女生而为人,生来便是自由的。子女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支配。孩子们懂事成人之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能生存得更好和增进幸福,以孩子的名义替他们签订一些条约,但也不能以不可挽回的方式无条件地将孩子们交出去。这样的给予是反自然的,也越过了作为父辈的权利。因此,专制政府若要确立合法地位,必须让每一代人都能自行选择,是去承认还是去推翻这一政府。但这样一来,这种政府也就算不得专制政府了。

放弃自由,便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做人的权利乃至相应的义务。倘若人放弃了一切,也就无法给予他什么补偿。这样的放弃与做人的本质相违背,剥离了其行为的一切道德性,也剥夺了其意愿的一切自由。除此之外,在一项协议中的双方,把一方规定为绝对的权威,而另一方面规定为无底线的服从,这样的协议是空洞而矛盾的。人对于有权向其提出任何要求的另外一个人,不必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这种没有对等、没有等值交换的条款所导致的行为(奴隶制)难道不是无效的吗?既然我的奴隶的一切都归我所有,他的权利就是我的权利,那么他又有什么权利反对我呢?既然他的一切权利都归我所有,那么我就拥有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这难道不是荒唐可笑的吗?

格劳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中为所谓的“奴隶制权利”找到了另一个起源。他们认为,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被征服者为了求生,便要用人身自由来交换。这种协约对双方都有利,因此也更合法。

然而,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显然不是从战争状态中产生的。究其原因,人类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不足以构成和平也不足以爆发战争,人类彼此之间并非天生的敌人。导致战争的,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战争不会产生于简单的人际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实在在的物权关系。私人的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是不可能存在的。在没有稳定财产的自然状态下,在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状态下,不会产生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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