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廉。自古官只有俸,而俸恒不足以给用,不能无取盈之计。明俸尤薄,官吏取盈之道,自必于赋额加以浮收,公然认为官吏俸薄,此为应得之调剂。清初命其名曰火耗,火耗者,本色折银,畸零散碎,经火镕销成锭,不无折耗,稍取于正额之外,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每两数钱,轻者钱余。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民,上司苛索州县,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色既多,又不止于重耗而已。清承明季加派之后,国库严禁加派,而地方不免私征,其端既开,遂无限制。康熙季年,陕西督抚以亏空无法填补,奏请以旧有火耗之名加征少许,专为填亏空之用。此火耗明入奏案之由来也。
康熙末之提及火耗,为督抚计及挪用,而圣祖不肯允从,恐为盛德之累,然又明知故昧,留以赡官吏之私,此不彻底之治法,沿历代故事而来。在圣祖为恤民艰,存政体,虑官困,多方兼顾,而非以自私,自是有道之象。然至世宗则有以成就之矣。
当时内阁条奏,系请禁提解火耗。禁提解非禁征收,则州县可取火耗于民间,上司不能提火耗于州县,私收者永任其为私,监司不许过问而已。此为体恤州县,而又不欲监司分肥,亦不彻底之见解。但较之前代,以进羡余而得奖擢者,得体已多。高成龄辨正阁奏,以为火耗非提解不可,无所利于提解,仍以体恤州县,明定为永久之公廉,及补一时之亏空,一举而数善备。养廉之说始此。
是年七月丁未,总理王大臣、九卿科道等议覆高成龄疏,得旨:“所议见识浅小,与朕意未合。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历来火耗皆州县经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至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与其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乎?”
以上为俸薄不能无火耗,而火耗不可不使公开。不公开则为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公开则为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二语最中的。世宗见解实出廷臣之上。
又云:“尔等请将火耗酌定分数。朕思州县有大小,钱粮有轻重,地广粮多之州县,少加火耗,已足养廉,若行之地小粮少之州县,则不能矣。惟(唯)不定分数,遇差多事烦,酌量可以济用,或是年差少事简,即可量减。又或遇不肖有司,一时加增,而遇清廉自好者自可减除。若竟为成额,必致有增无减。”
此时养廉制未定,世宗所虑者,仍是后来反对养廉制之理论。未几仍为定额,见下。此驳定分数之议。
又云:“又奏称提解火耗,将州县应得之项,听其扣存,不必解而复拨。今州县征收钱粮,皆百姓自封投柜,其拆封起解时,同城官公同验看,耗羡与正项同解,分毫不能入己。州县皆知重耗无益己,孰肯额外加征?”
随征随解,显然有据,解时不能隐匿,解后不能重征,唯解乃为正耗分明,此驳扣存之议。
又云:“应令诺岷、高成龄二人尽心商榷,先于山西一省内试行。此言尤非,天下事惟(唯)可行不可行两途。以为可行,则可通行于天下;以为不可行,则不当试之于山西。以药试病,鲜能愈者。以山西为试之之省,朕不忍也。”
世宗意在定制通行,此驳山西试行之议。
又云:“又奏称提解火耗,非经常可久之道。凡立法行政,孰可历久无弊,提解火耗,原一时权宜之计,将来亏空清楚,府库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则提解自不必行,火耗亦当渐减。今尔等所议,为国计乎?为民生乎?不过为州县起见。独不思州县有州县之苦,上司亦有上司之苦,持论必当公平,不可偏向。”
当时议者不反对火耗名色,而反对提解,故世宗谓为州县起见。又养廉之制未定,提解火耗,仍兼顾见在之亏空,亏空完后,乃可专定养廉也。故下文又言朝廷与百姓一体,朝廷经费充足,歉收可以赈恤,百姓自无不足之虞。清补亏空,于国计民生均益。是提解仍注重清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