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类型城乡发展一体化中的城中村治理问题研究——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为例

§二、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与方案建议

通过建筑物的拆除和新建等手段彻底改造城中村的建筑形态和居住环境,原则上改造必须满足城市规划和建设标准,改造后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且城中村空间形态基本上和城市一般社区相同。城中村改造通过改变物质空间形态的方式促进城中村社会组织形态等各方面的彻底改变,达到城中村与城市全面融合的目标。

(三)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政策建议

1.充实城市总体规划,将城中村改造作为重要专题和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应对建成区和城中村地区的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等公共设施,解决外来人口的生活和居住空间需求。

2.妥善安排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时序和规模

近期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的现状、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产权属性和范围、整治或改造需求及可行性,统筹安排城中村地区未来的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中整治或改造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防止项目安排的任意性。在空间上合理安排待改造城中村的安置场所和回迁住房建设,解决村民的后顾之忧。

3.注重城中村改造调查及规划制定中的利益协调

在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拟定过程中,应注重对各方利益主体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城中村现状、问题及成因、村民改造的意愿、改造方式、资金筹集、运作模式、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和配套政策建议等。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及计划的编制技术规范,应包括城中村现状、问题、改造的目标与功能定位、地块划分和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功能和空间结构、实施时序安排、运作模式、拆迁补偿和配套政策等。

4.实施城中村地区的动态监测

将城中村地区纳入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城中村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变化趋势,掌握城中村空间发展变化的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避免新的违法建设活动进一步恶化城中村问题。

5.城中村改造规划需坚持依法对历史文物保护的原则

历史文物且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一般位于老城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老旧建筑因为利用率低,将面临被改造的问题,但其中一些蕴藏历史文化传承价值的建筑承载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在城中村改造中需坚持依法对历史文物保护的原则。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文物管理体系发展相对较成熟,在法律建设和制度安排方面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如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各承担50%,对古都保存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存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就我国而言,针对历史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该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该法第31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这是国家级法律法规对历史文物保护的直接的原则性规定。相关法规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条例》第18条规定,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而对历史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即为《文物保护法》。虽然有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历史文物建筑遭拆除的违法现象,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因此,这需要以硬性规定,健全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坚持优先保护历史文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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