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必须聚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虚置、难以实际执行等现象,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如教育行政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增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民办教育法律的实施,使法律法规落地落细,切实为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民办教育行政部门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自身权力,减少违法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推行民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清单机制,在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的关系中,将其管理权限采用清单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章可循、临界须止,防止教育行政部门越权、错位;明细民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权限,集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精力管理民办教育主要事宜,下放管理权限,把属于社会管理的事宜交由社会管理,创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民办教育新模式,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作用,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机制优势。
(四)健全民办教育的法治监督体系
民办教育法制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中有关民办教育条款、民办教育法律、民办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民办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革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利器。在实践中,我国民办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党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法律监督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从立法上,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法制监督的相关规定,为民办教育的法制监督提供依据。提升民办教育法制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确保监督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二是完善社会监督,使社会监督更具有组织化、制度化,并形成完备的社会监督体系。三是加强监督主体对民办教育相关法律实施的监督。撤销或修改完善与宪法、教育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的“土法”“政策”“章法”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维护民办教育法制的统一,加大民办教育执法检查的力度。
(五)推进民办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即在研究举办者所有权与学校管理权分离的基础上学校权力体系的构造问题,也就是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机制问题。[33]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法治化亦是民办教育法治化的重要目标,是解决民办学校发展问题的关键。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落实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体包括:建立民办学校干部选用动议机制,完善民办学校领导选任程序,保障民办学校领导选任程序的合法性;建立健全民办教育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参与机制,确保决策全面、科学,降低决策风险,保障民办学校秩序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章程、规则等文件的制定程序,并保障按照程序制定的章程及其他文件能够被尊重,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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