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类型古代中国文明(下卷)

第五节 商品的构成和商税的征收

商业活动的繁荣,也给宋朝政府带来大量的财税收入。商税已经超越前朝,成为宋朝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宋三百年间,商税征收与日俱增,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国家的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几乎占据全国货币收入的十之三四。在商税征收进程中,宋朝政府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商税制度。

宋朝立国之初,对商税征收即十分重视,制定了商税则例。陈傅良指出:“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50]这个则例即对商业活动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它打破了割据时代诸国的地方性征商体制,而代之以全国性、统一的征商条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流通,限制税务征收畸轻畸重,保护商旅。但随着北宋中期以后战争频繁,物价高涨,政府不断对商税则例进行修订,实际上税钱不断增多,私增税日益普遍,税目也日益苛细,商贾们遭到了层层剥削。宋朝商税主要分为住税和过税两大类。过税是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征收的税,按其货价的百分之二收税。开设店铺的商人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行商到达住卖地出卖货物,该地税务按物价的百分之三收税,即住税。住税的承担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的农民。

除了这几类官方认可并屡次修订、剥削日益沉重的税目外,宋朝官员还违背商税则例,随意创制新的苛杂税目,例如,力胜钱是对船只按大小征收的税钱。本来船中有货物,征力胜钱还有借口,而船中空无一物,也要强行征税,甚至有的地方,船只只要靠岸,就要收钱,谓之“到岸钱”。市例钱,为王安石变法期间创制,即在抽取官税之后,另外向商客征收钱税。如苫麻、山豆根这样廉价的物品,正税钱往往与市例钱相差无几,等于多征一倍的税,后虽经过放免,但300文以上的商品一定要征收市例钱,并成为一项定制。打扑钱,即商贾在一路之内,每经场务就得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样是一征再征,经过各路打扑,政府的商税固然增加,可是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只有抬高售价,才能弥补商家的运费,最终吃亏的还是普通消费者。这表明,在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市场之前,各地市场的封建性、地方性特征始终存在,即使像两宋这样商品经济发达、制定全国税例的时期,也是无法避免征商税的随意性。

在宋朝商税征收中,货币居于主导地位,此外,宋朝商税还征收一定数量的产品,所谓“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这种产品抽税率是百分之十,如木料“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51]。抽分的物品,主要是竹、木、砖瓦之类物品,对产品的“抽解”,同市舶贸易的“抽解”大体是一致的。

宋朝商税种类繁多而征收次数频繁,再加上各种违例征收的苛捐杂税,商人出于追求利益的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地逃税、漏税。例如,商贾为逃避过税,避开沿途税务,而由小路或支流港汊绕过,或援例借路,从税卡少的地方通过。宋政府为保证商税收入,因而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条例。宋太宗淳化五年(994)诏书中就指出:“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诸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52],对偷税、漏税者按多少分别给笞刑、杖刑、加倍罚税钱、没收货物1/3等处罚。对那些代替大商人经商贩运、伪称已纳税而将税钱私吞而原主并不知情的,应罚纳钱物,责令代理人交纳,货物归原主,虽遇赦令,依旧惩罚不贷。用重罚的办法来防止偷税漏税,使国家的商税征收得到保证。对“商人贩鬻不得辄由私路,募告者厚赏之”[53],即商贾不从指定的起发地至住买地按规定纳税,而由小路逃税者要予以严惩,对告发者优赏。同时,在各税务都有拦头若干人,在走私路口稽查商税,从中可以看出宋朝防止偷漏税法的严密、苛刻。这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北宋商税呈现出一个逐渐增长的趋势,宋真宗、宋仁宗时期更是连年暴增。商税激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西夏用兵,军费开支浩繁,政府加大搜刮力度。到宋仁宗皇祐以后又降下来,即使如此,商税比宋朝初期也增长了两三倍。另一方面,商税征收网络的繁密,也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首先是阻碍了宋朝商品的自由流通和交换。宋朝税务林立,压榨商旅,连封建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税场太密”[54],如四川的茶税征收,“所过场务,远者十处,近者三两处,再远者四五处,过税每斤收二文,五场共计十文”[55]。南宋场务之多,有甚于北宋。由于场务太密,在税务一征再征之下,商人为了弥补税钱损失并获利,故而商品价格一再上涨,从事贩运贸易的成本费无形中增长了许多,面对层层的税务苛剥和巨大的市场风险,“商客亏本,少人兴贩”[56],商品地域间的自由流通受到阻碍。

其次是非法苛敛致使中下层商人贫困破产。非法苛敛一是地方官府巧立名目,额外多征,二是“专栏”横行。地方官为多敛钱财,邀功请赏,就不免违法乱纪,苛征商旅。如刘挚在弹劾官员沈希颜时说:沈在京西路非法敛财图进,“至于果蔬日用之物,例增征算”[57]。而南宋征税,更加苛重,“利源至多至烦”[58]。本来务场官吏的乱征、多征已是很严重的了,而州郡官又命令场务额外多征,就更增加了经商者的忧患。地方税吏、买扑豪商与官方勾结,榨取商旅,征收的很大一部分商税没有落入国库,而是进入他们自己的腰包。如南宋号称大法场、小法场的池州(今属安徽)雁汊、黄州(今湖北黄冈)江口和新法场鄂州等税务对商旅的刻薄,花样极多,各地拦头还备有小船,商税务10里外邀截商旅,搜捡税物,小商物货为之一空,税钱并不入官,而是被税吏掩为己有。更有甚者,邀拦之人,各持弓箭枪刀,“将客船拦截弹射,或至格斗杀伤”[59],对待商贾好象寇盗一般。有的大商人还同税吏勾结起来,走私漏税,这些税吏得厚赂即私自放行,不令其到务纳税,而一般中下层商人,则因无钱贿赂,又无官僚世族背景可以依仗,因而在征商中受到压榨最甚,再加上经商本身的高风险,稍有不慎,即至贫困破产。

目录
设置
手机
书架
书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