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高中政策的来源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给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了动力。
1992年1月,邓小平赴深圳特区视察并发表重要谈话,解除了某些人姓“社”姓“资”的担忧,阐明了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等基本原理。1992年2月,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企事业单位可以与政府联合办学”。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提出办学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变政府包揽的办学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文件总结了依靠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及允许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基础教育要以政府办学为主。”
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的形式”。
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各项国家政策的影响下,普通高中办学体制出现了多样化,部分地区开始有少量的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出现。
1996年,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指出,现有的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考虑转为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把办学体制改革推向了新阶段,标志着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步入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该文件从总体上、宏观上明确了社会力量办学的重点和方向,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是在我国已经拥有庞大的政府办学体系的前提下,由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办学体制改革的方向所决定的。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学校改制的目的规定如下:试验工作要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缩小公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方面的差距。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办学,形成以公办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发展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不搞一校两制。”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高中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并特别指出,“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要求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