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盟会领袖、革命党人孙中山,他本人并不主张暗杀。仅次于他的黄兴,因多次起义失败而生“暗杀”一事。黄兴在致巴达维维亚华侨书报社同人称:“自三月事败(指1911年黄花岗之役),弟愤同事诸人之畏缩,以致徒伤英锐之同志,故愿专事暗杀一方面。”孙中山知道后,批评道:“暗杀……
亦为不值。敌之势力未破,其造恶者不过个人甲乙之更替,而我以党人之良搏之,其代价实不相当。”
孙中山所说的“良搏”,其中内蕴着对生命权利的尊重及其正义感。他设计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充满了“平等、自由、博爱”底蕴。
他自幼受中国《论语》中讲到的“泛爱”、“仁者无敌”、“仁者爱人”的熏陶,又受到《圣经》“博爱”的洗礼,以及受了美国《人权宣言》上讲到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设立政府,无论何时,任何形式,只要破坏上述目标,人们就有权改革或废除它,并创造新政府”的影响。这对一个追求创建民国共和的革命家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心灵修养。伍立扬在《铁血黄花》一书中,对孙中山处在那个“暗杀时代”的革命的两难境遇,有着恰如其分的评估及其慨叹:
中山先生不可思议之人格魅力,除有天赋奇智以外,更由其素养、学识、敏锐、识力、亢爽、深情、沉着、率真、勇毅综合而成。那些后来成为大功臣、大革命家的留日学生,在当时与先生识,亲炙教诲,也就从“山有小孔,仿佛有光”的小隧道,一下子进入了土地平旷、阡陌纵横的桃花源,顿有豁然眼明的开朗了。个人的行为绝非沧海一粟,当其涌上社会行为风浪的顶尖,即带动生命力寻求更为良性的循环。值此万本萧疏的时代,回望那智窍开心时分,令人何等眷念不置啊!
中山先生,以他的学养、识见、修为、口才、敏悟、大气、坚忍、勇毅、平和,综合造成一种极饶魅力的人格形象内涵。在世界各地奔走革命问,影响吸引各阶层人士。
我们知道,孙中山至死不渝地贯彻“和平、奋斗、救中国”的理念。他在推动民主共和的进程中,再三强调:“革命青年在推翻满清朝廷,只是推翻其专制政体,而对满人生命则予以尊重。而政治民主化的关键和基础,又在保障人权,令人民有参政的自由与权利,令人人不受政治迫害和清算斗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人的竭忠尽智,碎骨捐躯,其意在此。”
在孙中山看来,真正的革命者,不是为当皇帝才去推翻封建王朝的。建立共和社会,才是一个政党的真正目标。在说到政党政治时,他曾说:“人民之凭借在政党,国家必有政党,一切政治始能发达,政党之性质,非常高尚,宜重党纲,宜重党德,吾人宜注重此点,以与他党争胜。……互相更迭,互相监督,而政治始有进步”。
所谓“党德”,即是孙中山在无论何时,都秉持“以仁制暴”的革命精神。他注意到,醉心暗杀之恐怖,看似反对政府,但终究会造成民间的负担和灾难。孙中山对压制人心的暴政,是永远反对的,但也是从容不迫的。他始终认为:对暗杀这个恐怖性质,充其量应“惟与革命进行事机相应,及不至摇动我根本计划者,乃可行耳。”(语见《孙中山集外集》)。然而,在辛亥革命前夜,孙中山无法完全阻拦革命党人的暗杀行动。他们往往性急如湍流。而且多如史坚如那样信奉孔子“杀身成仁”的壮举,但多半是因“反清复明”或“狙击清廷的立宪”而甘愿付出生命的义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