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在何种意义上与自然历史过程“相似”
实际上,物理、化学过程是如何实现其“历史发展”的,这一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并没有被证明,至多只是哲学上的逻辑推导。直到20世纪70年代,普里戈金的“非平衡态热力学”以及哈肯的“协同学”才完成了对物理运动和化学运动的“历史过程”的证明。普里戈金在研究耗散结构演化时指出:“分岔在一定意义上把‘历史’引进物理学中来了……这样,我们在物理学和化学中引入了历史因素,而这一点似乎向来是专属于研究生物、社会和文化现象的各门学科的。”[10]只是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才获得了“自然历史过程”全面含义的理解:“自然历史过程”无非是指自然界运动是自然界自身运动的自组织过程,表现为自然界本身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的生成过程。自然界的整个运动过程符合马克思所说的“历史”概念,即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
把社会历史过程看作是与自然历史过程相同的过程,是以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与自然规律相同的观点为前提的。马克思确实在许多地方谈到社会经济规律是自然规律,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一再提到“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并认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支配它的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运动的经济规律”[11]。列宁指出:“马克思谈到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并把这个规律叫作Naturgesetz——自然规律。”[12]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认为社会经济规律是自然规律。
社会经济规律是人们经济活动的规律,它是社会的根本规律,深刻地体现出人的活动的社会性、历史性。经济规律本质上不同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通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贯穿着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互换;经济规律是以人的方式、人的内在尺度来占有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经济规律本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它是人的经济活动的规律,随着人们经济活动格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经济规律实现与否也取决于人的实践活动。自然规律却是自然界的机械、物理、化学、生物运动的规律,这些规律以自在的、盲目的形式存在着,当人们没有认识它们时,它们就以与人对立的形式出现;当这些规律一经被发现,人们便可以利用它们,用科学来征服自然力。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律。
实际上,马克思是在二重意义上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是自然规律的:一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规律的特殊性;二是整个经济规律基础的特殊性。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经济运动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运动。“在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在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13]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因素占优势的社会形态,但它又是对抗性的社会形态。正是这种对抗性,使社会经济规律采取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特殊形式出现。这就是说,当生产者丧失了对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自主活动的支配权时,“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性反过来反对生产者本身,周期性地突破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并且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和破坏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14]。“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个只有通过周期性的革命才能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呢?这是一个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15]可见,社会经济规律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的体现,是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形态中的对抗性的体现。换言之,人与人对抗的社会形态,使社会规律不得不以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这是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