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和禁毒工作形势的需要,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戒治模式,纵观各种矫治模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毋庸置疑,生产劳动是教育挽救矫治对象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其本质就是对矫治对象的不良行为、不健康的身体、缺乏生存技能等因素,通过渐进式的引导、不间断的强化、多渠道的培训等,促使其内化为一种常态化的习惯模式,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来矫治恶习,提高矫治质量,达到矫治目的。以巩固操守率,降低复吸率。
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现状
回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原劳动教养所转型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发展轨迹,一般可归纳为三次重大跨越和转变,即第一次是从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户外露天生产劳动转为以密集型手工加工为主的所内生产劳动;第二次是从所内临时粗放型、技术含量低的手工加工转为相对稳定长效、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机器加工;第三次是从追求经济效益为主的生产劳动转为以矫治功能为主的生产劳动。当前,正处于第三次重大转变过程中,且存在以下现状。
1.观念上的异同
在教育矫治中心任务的观念下,部分民警认为生产劳动的教育矫治手段应充分弱化,减少对矫治对象生产劳动的强制性要求,仅是作为一种矫治方式存在而已;部分民警在生产经营效益观念指导下,认为长期以来生产劳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为确保生产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生产劳动不能弱化,应该与其他矫治手段齐头并进,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由此形成了相对应的两种观念:一是片面强调生产劳动的习艺性和手段性,认为主要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矫治教育,对生产劳动的企业化管理、工艺流程操作、经济效益核算等不予重视,致使戒毒场所的生产经营难与社会企业合作,也就难以发挥生产劳动的本质作用;二是片面强调生产劳动和经济效益,将戒毒场所的生产工作与社会企业进行比较,应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经济指标是最主要的,而忽视了生产劳动矫治性、习艺性、技能性等功能作用的发挥。
2.认识上的偏差
首先是部分管理者(民警)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当前财政保障力度相对加大、民警职工津补贴相对到位,管理者拿的是“死工资”,不能明显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缺乏刺激和调动积极性的经济杠杆,对生产劳动的管理不再认真,抱着差不多就行了的思想。
其次是生产者(戒毒人员)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自己长期浸**在毒品当中无法自拔、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养成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恶习,常常怀有不劳而获的心理,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生产者还过分强调自己是受害者、病人身份,主观上认为自己不该参加生产劳动,片面认为劳动是对其违法者身份的处罚,有意识忽略劳动的矫治和康复功能。
3.管理上的冲突
在戒毒场所,长期以来形成了“行政化管理”与“企业化经营”之间的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管理体制的冲突。戒毒场所行政化管理采用的是“所—大队—中队”三级或“所—大队”两级行政负责制,是通过行政命令等来实施管理;而企业化经营则以市场化经济为导向,要求以车间的生产管理为重点,讲究低成本和高效益。
二是精细化管理和粗放式管理的冲突。戒毒所在长期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虽然戒毒场所在生产、安全、考核等方面陆续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生产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相对落后,明显滞后于劳动实践和戒毒的需求,“作坊式”管理的现象较大范围内存在,管理简单随意,缺乏根本性、系统性的制度和保障,从而导致生产效益低下。而社会企业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则要求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人人管事情,利润最大化是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