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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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别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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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古代哲学史
作者:
胡适
本章字数:
4.89千
更新时间:
2026-08-06 21:07:30

《经?下》说:“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这是从“共同”上着想,故可说同法的必定相类,方与方相类,圆与圆相类。但是若从“自相”上着想,一个模子铸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钱;一副规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圆;一个矩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方。故(13)条说:“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14)条“凿不围枘”,也是此理。我们平常说矩可为方,规可为圆,凿恰围枘:这都不过是为实际上的便利,姑且假定如此,其实是不如此的。(17)条“狗非犬”,也是这个道理。《尔雅》说:“犬未成豪曰狗。”《经?下》说: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

《小取篇》说: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爱盗,非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这几条说的只是一个道理。从“共相”上着想,狗是犬的一部,盗是人的一部,故可说:“狗,犬也”“盗人,人也。”但是若从“自相”的区别看来,“未成豪”的犬(邵晋涵云:“犬子生而长毛未成者为狗。”),始可叫做“狗”(《曲礼》疏云: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195为犬,小者为狗)。

偷东西的人,始可叫做“盗”。故可说:“杀狗非杀犬也”,“杀盗非杀人也”。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说,也是这个道理。《公孙龙子?白马篇》说: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者,无取于色,故黄黑马皆可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以所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

这一段说单从物体“自相”的区别上着想,便和泛指那物体的“类名”不同。这种议论,本极容易懂,今更用图表示上文所说:

白马

非白马

白马

非盗?人

己成豪 ?之犬

七、(乙)从共相上看来,万物毕同。(1)条说:“卵有毛。”这条含有一个生物学的重要问题。当时很有人研究生物学,有一派生物进化论说:

万物皆种也,以不同形相禅《庄子?寓言》。196种有几(几即是极微细的种子。几字从88,8字本像胚胎之形)。……万物皆出于几(今作机,误。下几字同),皆入于几(《庄子?至乐》)。

这学说的大意是说生物进化都起于一种极微细的种子,后来渐渐进化,“以不同形相禅”,从极下等的微生物,一步一步的进到最高等的人(说详《庄子?至乐篇》及《列子?天瑞篇》)。因为生物如此进化,可见那些种子里面,都含有万物的“可能性”(亦名潜性),所以能渐渐的由这种“可能性”变为种种物类的“现形性”(亦名显性)。又可见生物进化的前一级,便含有后一级的“可能性”。故可说:“卵有毛。”例如鸡卵中已含有鸡形;若卵无毛,何以能变成有毛的鸡呢?反过来说,如(5)条的“马有卵”,马虽不是“卵生”的,却未必不曾经过“卵生”的一种阶级。又如(6)条的“丁子有尾”。成玄英说楚人叫虾蟆作丁子。虾蟆虽无尾,却曾经有尾的。第(12)条“龟长于蛇”,似乎也指龟有“长于蛇”的“可能性”。

以上(甲)(乙)两组,一说从自性上看去,万物毕异;一说从根本的共性上看去,从生物进化的阶级上看去,万物又可说毕同。观点注重自性,则“狗非犬”,“白马非马”,观点注重共性,则“卵有毛”,“马有卵”。

于此可见,一切同异的区别都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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