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与权力
权利,包括所有权、自卫权等,凡是对自己有利的,都属于权利。所有通过尽自己能力能够有益于社会的都属于义务。
一般来说,总是认为两者相互对应,既然尽了某种义务,就可以要求获得某种权利;既然享受了某种权利,就必须尽某种义务。就像买卖关系那样,货物和金钱的价值是相当的。然而社会上总是有例外的情况,如果两者不能兼得,那就势必偏重其中之一。例如杨朱的为我思想,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德国的斯梯纳(Strne)和尼采(Nietsche)等,主张唯我独尊,而认为利他主义是奴隶的道德。这些是偏重权利的学说。墨子的理论,节用而兼爱;孟子说,生与义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这些是偏重义务的学说。现在要比较两者的轻重,从三方面来衡量。
(一)用意识的程度来衡量。低等动物,追求食物,维持生命,已经具备了权利的意识;而互相帮助的行为,则从高等动物才开始出现。昆虫中数蜜蜂和蚂蚁进化得最充分。雄蜂蚁能繁殖但不能工作,繁殖完成后,工蜂和工蚁就杀掉雄蜂蚁,因为它们已经无法继续尽义务了,也就是说不认可它们有什么权利。人刚一出生就会吃奶,稍大些饿了就求取食物,冷了就求取衣服,已经有权利的意识了,然而义务的意识还未出现。等到长大了,开始懂得有对应于权利的义务。且更进一步会有因公忘私、为国舍家的意识。所以权利的意识比较幼稚,而义务的意识比较高尚。
(二)用范围的大小来衡量。无论哪种权利,享受到仅仅是一个人;至于义务,例如振兴实业、推行教育之类的,享受到利益的人可以非常多。所以权利的范围小,而义务的范围广。
(三)用时效的长短来衡量。无论哪种权利,享受的人仅限于其一生。就比如名誉,虽不是不可以认为是权利的一种,然而当本人死后,则名誉即使仍存在,但其所包含的个人权利的性质也不得不随着本人而消失。至于义务,例如大禹治水、雷绥佛开凿苏伊士运河、蒸汽机和电动机的发明、文学家美术家的著作等,本人虽然死去,但效力却永远存在。这就是说权利的时效短而义务的时效长。
由此来看,权利轻而义务重。况且人类实在是为了义务而生存的。例如人有子女,就是生命的延续,也就像是生命权的一部分。然而除了孝敬赡养父母的传统外,还曾经有过什么权利可言?到了现在,父母已经没有责备子女来孝顺赡养的权利,而抚养子女、教育子女,却是父母不能回避的义务。况且列子讲愚公移山时也说:“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虽然是寓言,却包含着深刻的道理。人之所以有子孙,是因为寿命有限,义务却无穷,因此不得不通过子孙来作为延续生命的方法,而与权利无关。这就是人的生存是为了义务而不是为了权利的证明。
只是人的生存,既然是为了尽义务,那又为什么要有权利呢?这是因为,尽义务的人同时有义务和权利在身上,而借以维持身体使得自己有能力来尽义务的,就是权利。譬如蒸汽机燃烧,没有燃料就不能工作。权利就是人身上的燃料。因此义务是主要的,而权利是辅助的。
义务是主要的,则以多为贵,因此人不能不勤劳。权利是辅助的,就应该适可而止,因此人不能不节俭。至于捐赠所有财产来帮助文化的发展,或者冒生命危险去探索南北极、尝试航空方法,这些都可以说是很好地尽了义务的人。其他像悲观厌世而自杀的,实在是放弃义务的行为,因此伦理学家经常非议这种行为。然而如果此人已经知道自己再没有尽义务的能力,而坐享权利或者反过来用自己特别的疾病和罪恶来贻害社会,那么用自己自由的意志来决定自杀,也有可以原谅的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