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方式应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时原告应向受诉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如下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受理程序包含审查起诉和立案两个环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为开庭审理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即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追加当事人;试行自愿协商和解等工作。
(4)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下,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顺序阶段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规定,案件的审结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2.第
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简便易行的第一审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庭审程序都较为简便,审判组织简单,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亦称上诉程序。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格;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错误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为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依当事人再审请求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特设的再次审理、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补救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原审法院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凡进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做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案件原为第一审审结的,适用第一审程序,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再审案件原为第二审审结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法院提审的,一律按第二审程序,审结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特别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