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类型唐诗宋词漫画家

第九章 程序法篇_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对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范围审理的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类是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既没有利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又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指债权人以债权文书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程序。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包括如下程序阶段: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理和处理;债务人异议。

(六)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申请,以公示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即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恢复原票据持有人票据权利的程序。

(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公平地分配清偿债务,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

五、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和仲裁

(一)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和解,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一般看作原告撤诉。

(二)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凡为调解结案目的而对当事人进行的一切调停工作,都属于法院调解。

(三)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发生争议时,根据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事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做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不能提交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基本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几个阶段。

(本章完)

目录
设置
手机
书架
书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