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作了修改完善。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二是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三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四是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二、食品安全工作方针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预防为主,是指各项工作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规定了责任约谈制度、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等。风险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等各项制度。全程控制,是指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管。社会共治,是指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共管共治的格局。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三、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5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标准四方面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②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③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④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⑦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⑧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对地方特色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立法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的这种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食品生产经营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对场所的要求,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公、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规定具有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