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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家和公共安全篇_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两个环节非常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和通报,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果断采取措施。应当启动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卫生行政部门有通报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会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比如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禽等,如构成犯罪,则直接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果不构成犯罪,由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了行政责任的追究。一是针对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等7类最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二是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乳粉等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最高处50万元的罚款。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

三是强化了民事责任的追究。规定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性的惩罚性赔偿。完善相关主体的连带责任,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强化了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将引咎辞职问责机制的适用范围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扩展到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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