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侦查实验笔录
【引例】
某美容院里发现了一具尸体。17岁打工妹小洁,头南脚北横卧在店里,全身**,**挂在右脚脚踝处,脖子上有明显掐痕。侦查员发现,在案发现场尸体边的按摩**,小洁的工作服被整齐地叠放着,似乎并不像是被人强行脱下的。经法医鉴定,小洁的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也就是扼颈窒息死亡的,且没有被侵犯过的痕迹。经查,店铺收银柜台被撬开,近3000余元营业额不翼而飞。美容院门锁完好,凶手是怎么进出作案现场的?而相邻理发店的店铺门锁被撬坏,店铺内的天花板吊顶也被拆开了,吊板悬挂在顶上。侦查员还原木质楼梯位置发现,两家店虽然有一墙之隔,但吊顶天花板竟然是相通的。侦查人员在侦查实验中曾爬上去尝试过,吊顶无法承受成年男性体重。侦查实验失败。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为店铺做过装修的施工人员张某嫌疑最大。他说,“我曾在美容院装修过,所以知道这个秘密。而且,吊顶上面有龙骨,我一眼就认出主龙骨和副龙骨,哪些可以承重,哪些不可以承重,我都知道。我从理发店到美容院只用了10分钟。”而侦查员再次爬上天花板通道采集关键证物花了比张某多3倍的时间,整整爬了45分钟,才到达美容院底楼厨房的检修口。
一、侦查实验笔录概念与特征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记录侦查实验过程的笔录。所谓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环境、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也就是通过侦查实验对人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感知能力,机动车辆等机器设备的性能标准、作案工具、物质和痕迹的种属,某种情况下人的行为能力、作案时间、物质物理性能、物质化学性能等内容进行验证。
侦查实验旨在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存在、发生的可能性或其状态、过程的活动。但因侦查实验笔录及其所记载的内容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侦查实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侦查实验中所闻所见情况的书面形式记录,是侦查实验情况的叙述,侦查实验笔录中所记载的图片、录音、录像等内容对侦查实验情况的叙述,是侦查人员对实验过程的客观记录,属于实物证据。
(二)侦查实验笔录证明的间接性
侦查实验是对案件中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不可能做到与现场的完全一致。尽管侦查实验笔录不是犯罪行为的产物,但是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间接性。特别是侦查实验得出否定性结论时,能够直接否定某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
(三)侦查实验笔录具有验证性
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对自己作出的某种侦查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可借助于侦查实验予以验证。如根据犯罪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体的状态,推断出犯罪行为人作案的时间、工具和过程,对这些假设可以通过模拟实验作出初步检验,具有验证性。
二、侦查实验笔录的分类
(一)根据侦查实验的内容,可分为感知可能性实验笔录、行为可能性实验笔录和自然力可能性实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