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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唐朝的社会保障

唐朝时的完备律例以及养老机制为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除此之外,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也成为唐朝综合实力的象征。

1.唐律,中国古代最早最完备的法典

在中国古代司法史上,《唐律》拥有完备的体系,是中国古代最早最完备的法典,由于唐朝的巨大影响力,这部法典对东亚邻国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大唐王朝辉煌的背后,除了帝王韬略和贤士的谋略,这部法典也是一个强大的根基。它有多强大呢?举几个例子就明白了。

治国关键在于“治吏”。接下来以古代社会最常见的“贪污受贿”为例,讲一讲整治的措施。

措施一:官员贪污受贿被查出,其亲属会从上层沦落到下层,有的甚至沦为奴役,其后代子孙不能参加科举,不能走仕途。

对于官员的近亲之人,亲属的连罪是不可忽视的,先秦就有“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的规定,唐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当明确。

有史料记载,代宗永泰二年(766年)九月,宣州刺史李佚被发现贪污受贿二十四万贯,这可不是个小数目。被发现后,对他的处罚是当场处死。家属当官的被免职,家人要被罚做奴役而且还要没收其全部家产。

到了唐文宗时期,法律规定更加严格,任刺史、督察等官吏,如果因贪污受贿罪被查出,仍然要受到重判,督察官员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能,监守自盗,其子孙后代再无法继承其父母的官位和监察类官职,以达到“家知其耻,人革非心”的训诫目的。

措施二:官员的家属贪污受贿、收取钱财也获罪,视情况而定。

《唐律·职制律》规定:各位督察的家人和下属,出现贪污受贿、借贷、役使等情况的,受贿者获罪二等;督察官僚如果知道这件事,也处以相同的罪状,如果不知情就降低惩罚。可见,在唐律中,官员家属贪污受贿、收取钱财也获罪。

从律文来看,对这种情况的规定也有很多案例。唐高宗时,苏良嗣曾在李显府中任司马,在当时对李显的帮助和教导十分有用,唐高宗因此对苏良嗣非常重用,后升他为洛州长史一职。随着他的官越来越大,他的妻子不安分起来,开始借苏良嗣之名收受贿赂。结果这事被告发到了朝廷,因此苏良嗣受牵连降任为冀州刺史。唐玄宗时,张嘉贞本是中书令,因弟弟嘉祐收受贿赂,最后虽然受到了皇帝宽恕,但仍被降至幽州刺史。唐文宗时,六部的一个员外郎韩益也因弟收人贿赂被贬为梧州司户。看来,唐代为了防止官吏受贿枉法也是想尽了办法和措施,同时严格防范和打击了官吏家属利用官吏权势搜刮百姓的财产的恶劣行为。

措施三:举荐要负责,所举者收受贿赂,举主也要受到惩罚。

隋朝开始实行科举制,唐代虽然以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但荐举制仍然是重要的选官方式之一。为了避免荐举的人借荐举制度为自己办事,举主举荐也要受到制裁处罚,荐举人和被荐举人的行为是一体的。

宪宗元和六年(811年)十月,中书上报朝廷:有的人推荐县令,到任后乱用刑罚收受贿赂,他的举荐官和本人现已停职查看。元和十一年(816年),中书又上报朝廷:所举荐的人和事与察举制不相符合,到任做官后不称职,经常误判,并请上报朝廷惩罚其荐举人。太和七年(832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书又上报朝廷:刺史所举荐的人,如收受贿赂一百贯以上,举荐的人要降职,后根据钱数逐级惩罚。如此说来,这荐举者和被荐举人可是坐在了同一条船上,一起受罚。

措施四:官员同出一门,收受贿赂也要一同贬官。

唐朝时期的门人指同出一个学校或者师出同门,因政治、经济利益的关系而结集成某个流派。在贪污受贿的连坐之中,门人被牵连也是常有的事。门人同坐,也可分为自己为老师所牵连与老师为学生所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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