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产生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当社会分裂为敌对的阶级而陷入原有的氏族组织无法解决的矛盾时,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阶级要迫使数量上远远超过自己的奴隶供其剥削,保护自己和社会不致在无休止的斗争中陷于毁灭,并使对奴隶的剥削固定化,就必须凭借暴力的强制性机关,于是国家便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9]。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政治范畴。
国家是社会中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矛盾的产物,“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30]。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并统治社会的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为保障自己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而必然采取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从本质上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31]。只不过为了掩盖其“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的实质,国家“采取虚幻共同体的形式”。
国家的产生同社会管理职能的独立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随着生产活动及其产品交换在规模上日益扩大且复杂化,社会需要一个权威的管理机构来保证生产和交换的顺利进行,而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相分离并成为某些人的专门职业,使得建立一种权威的管理机构不仅具有了必要性,而且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产生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也获得了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同这些人相对立而独立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国家。”[32]这些社会“不能缺少的共同职能”包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从事社会公共管理的社会职能,以及调节经济生活或直接组织经济建设的经济职能。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揭示了国家的阶级实质,但并没有因国家的政治职能而否定国家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社会“不可缺少的共同职能”。马克思明确指出,“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33]。国家“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34]。现代国家的发展表明,国家不仅具有政治职能,而且具有管理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并且这种职能不断得以扩大和强化。正是通过履行这种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统治阶级实现了自己的政治统治。“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5]。这就是说,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