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章 赌命
对第一个基本精神,当然没有争议,但对第二个,是有争议的。自古以来,“家”涵盖了一切,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是没有财产的,财产都是家的。如果这个精神今后得到严格执行,那就会自然就会削弱“家”的力量。
有很多人感到不妥,但利弊他们一时都还衡量不好,所以虽然有争议,但反对的声音实际上并不大。
《物权法》审议通过后,紧接着要审议的是《监察法》。
《监察法》不是什么新鲜事务,论对官员监察之严格、体系之完备、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庞大,大明朝绝对是冠军侯,是其他所有的朝代都远远无法比拟的。
大明朝之所以如此,这完全要归功于朱元璋。历史上,在所有的皇帝当中,朱元璋惩治贪官是最严厉的,其刑法之酷烈,简直骇人听闻。
明初承元末动乱之局,纪纲废弛,吏治败坏,贪墨成风,所以在洪武时期,朱元璋厉行严刑峻法,整顿吏治。
朱元璋一方面厉行严刑峻法,一方面也在体制上下功夫。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设立了都察院这一中央级的监察机构,将检、捕、刑、司等多种职能集于一身,其品级为正二品衙门,与六部尚书衙门品秩相齐。此外,朱元璋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和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他们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督中央六部的活动。这些监察官们都被朱元璋赋予了极大的权力,有事可以直陈天子。
除了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朱元璋同时还建立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分巡道制度。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就形成一个结构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它们凌驾于各级行政机关之上,使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受到了严密的监控。
从中央到地方,监察这一系统的组织极为严密,投入的人力物力都庞大之极。新审定的《监察法》其基本思路与大明朝并无二致,但其规模要比大明朝更加绵密和庞大。
新《监察法》和大明朝有一个最大的不同,那就是附带通过的《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
在《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的实施细则中,有几款最为重要。
其一,在所有领国家俸禄的部门都设置一个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该部门内的政府在编人员的财产状况。
其二,该系统与中华行库合作,所有政府在编人员,其货币财务必须全部存入该办公室,日常所需可随时支取,但大额,必须说明其用途。
其三,所有政府在编人员,除货币财务之外,其他财务,如土地、房屋、古玩、字画等也需一一列明申报,转让变卖时务必在半月之内详细申报。此外,任何新增财务必须在三日内申报,以备审核。
其四,把政府在编人员分为四类,品级越高,受到的监察就越严密,其中一至三品是最高级监察级别,四至六品是第二级监察级别,七至十品是第三极监察级别,十一至十三品是第四级监察级别。
其四,凡是发现政府在编人员其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超过他们的收入,那全民都有举发的责任和义务。相关机构接到举报,必须备案和进行核查。
《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是空前的,当陈海平提出来时,鹿继善、徐光启等人立刻傻眼。在清楚了大致的条文之后,对陈海平的深谋远虑,他们再度叹为观止。
《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当然是好极了,但这不是最重要的。好东西多了去了,问题是好东西能不能有用。如果没用,东西再好也一钱不值。
如果是在大明朝,有人想要把《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付诸实施,那他们只能赞叹这些人勇气可嘉,却丝毫也不会认为有成功的可能。
但,他们的新国家,中国不一样。
陈海平绝对有力量可以占据更广大的土地,但却只占据了山西、山东和北直隶这三省之地。以前他们想到了一些别的理由,而现在他们又知道了一个理由,那就是为了实施《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
现在九成的官都是陈海平带出来的嫡系,而这些嫡系又大都是一无所有的穷光蛋,所以实施《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最大的阻力也就不存在了。
这要是在大明朝,不要说捣乱,就是不配合,这个《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也是绝对施行不下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