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履行预备党员的义务、行使预备党员的权利_第三节 珍惜和行使预备党员的权利
党员的批评、检举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批评的途径是必须“在党的会议上”,行使批评权不能不讲场合地点,不能在群众中散布,也不能在会后和背后乱说。第二,批评和检举的原则是必须“有根据地,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不能捕风捉影、添枝加叶,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第三,批评、检举的范围是“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无论哪一级党的组织,无论是什么职务的党员,党员都可以有根据地对他们行使批评权、检举权。党章规定这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使党员都来关心党,维护党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殊化、违法乱纪等不良倾向及一切败坏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以利于保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
党员有权要求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和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也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监督的有力措施。它既可以鼓励和保护党员抵制歪风邪气,使犯错误的同志得到挽救,使坏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还可以帮助党组织全面地了解干部。
五、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党章规定的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就是党员本人以及其他为其作证和辩护的党员根据事实和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陈述其理由并对党组织认定的事实定性和处理等予以申辩和提供证言的活动。实行申辩和辩护制度,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立统一规律”这一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总结历史经验的结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同样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这为党组织客观地了解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申辩、作证和辩护,党组织可以全面听取、了解有关情况,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
,保障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做到“兼听则明”。同时,党员也有机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并实事求是地申诉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够有效地影响处理结果,从而可以促使和保障党员充分提出其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也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有关人员的主观性、片面性,避免和减少错误。
党员享有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但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或者包庇他人的,应当受到追究。
六、党员的声明保留权
党章规定的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的集中体现,也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每个党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党的决议和政策真实反映广大党员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求党组织在决议和政策作出前,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