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以上A,B,C三段底条件。理论上的真正感当然要靠被知的底实在感。如果我们对于被知的得不到实在感,对于知识也没有实在感。知识是知识论底对象。如果我们对于一知识论底对象没有实在感,对于该知识论也得不到真正感;我们或者会感觉到它文不对题,理不对事,或者会感觉到它是一空的演绎系统似的思想图案。知识论决不能有这样的毛病。既然如此,为求理论上的真正感起见,我们不能不在理论上承认以上A,B,C所讨论的条件。我们已经表示以唯主方式为出发方式的知识论不能满足这三个条件。可是唯主方式不一定不承认这三个条件;有些持唯主学说的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他们虽然要满足这三个条件,然而他们仍然得不到这三个条件。他们这种承认法是间接的。间接地承认这三个条件就是想从别的思想建立或推论出这三个条件来。本书认为这是办不到的。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就得直接地承认,就得以前提方式去承认。这一点非常之重要。习惯于逻辑的人们会感觉到纯理论是一空的架子,要利用这架子在结论上推出甚么思想来,就得把该思想在前提上安插进去。不以前提方式去承认这三个条件,被知的底实在感仍然得不到。要在理论上得到真正感,我们不能不以前提方式去承认A,B,C三段之所提出的条件。理论上的真正感也有不同的成分,而满足这三个条件是真正感所需要的成分之一。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别的成分。
2.理论公而不私。理论要是公的才能给我们以真正感。关于这一要求和以下两要求有好几点我们要特别注意。头一点,我们要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不是单独的命题底真假而是整套的理论底公和私。虽然如此,整套的理论底真正感和单独的命题底真有差不多完全一样的情形。前此已经说过所谓真总是公的;这里所说的真正感也要公而不私。第二点,我们要注意这所说的公是第一章所说的非唯主的公,不是该章所说的唯主的公。唯主的公不能满足本书对于理论的要求。关于这一点第一章已经有所讨论,我们不必再提。第三点,我们要注意理论底公不是心思意志底公。所谓公虽是非唯主的公,然而也许会有人把这样的公引用到心思意志上去。心思意志底公可以用投票方式表示,理论底公不能用投票方式表示。我们不能因百分之九十或百分之百的人们“赞成”一理论就说该理论是公的。除非所谓“赞成”不仅表示同样的意志或意见而已。第四点,公既是非唯主的公,理论底公也是理论底客观,而所谓客观也是第一章所说的非唯主的客观。这样的公或这样的客观才有硬性。理论也是有硬性的,有硬性的理论也给我们以无可奈何的感觉。理论底硬性和被知的底硬性不同。被知的底硬性只是适合如此如彼而已,理论底硬性还有不得不如此或不得不如彼的情形夹杂在里面,因为它兼有逻辑或形式底硬性。被知的底实在感靠被知的底硬性,理论的真正感也靠理论底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