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与中国官场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考试选官可以澄清吏治与杜绝私人,防止在官场中植党营私;另一方面,因科举结成的座师与门生、同年关系又与朋党之争有关。有的论者认为,回顾古代中国的廉政状况,不难发现,在科举制度以前的秦汉魏晋南北朝以及元朝的贵族政治时期,世家大族利用其世袭的特权,贪赃枉法,腐败之风延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最腐败的时期。而科举制度鼎盛的宋明清时期,是科举制度全面推行的时代,也是吏治相对清明的时期。在秦汉魏晋南北朝以及元朝,监察、回避、考核制度同样存在,而且元朝的监察制度从形式上和表面来看,还远比宋朝的健全。但由于没有科举制度的配套,它的吏治实在是糟糕得透顶。[7]所谓“非科举毋得与官”的规定,使官员的文化素质得到保证。19世纪末,丁韪良在谈到一些年前,会试主考官因为作弊授予两三个学位而被处死时说:“作弊的范围虽然有限,但它的威胁却是不可估量的,它将动摇人民对这唯一获得荣誉和入仕的途径以及对政府的信心。即使是皇帝也无法损害科举制而不带来风险,他可以按多数人的愿望而降低科举的要求,但他不能取消它而不引起剧烈的动**,因为科举是人民的投票箱和权利的特许状。”[8]
顾颉刚1936年在为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一书所作的序文中曾指出:隋创进士科之后,“历代踵行,时加修正,以迄于明清,防闲之法益密,取人之道益公,所举中原与边域之人才益均,既受拥护于人民,又不遭君主之干涉,独立发展,蔚为盛典,盖吾国政制中之最可称颂者也”。明清时期科举实行区域定额取中制度也是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这虽与“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考试公平原则不一致,但对维护国家统一,缩小各地政治、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却有积极的作用。曾有学者认为,科举制是古代中国式的代议制度,除了考试官吏之外,更重要的作用是代议(representation)。由于明代以后实行分区或分省定额录取进士,且许多科举出身者未做官而成为乡里或地方与官府打交道的代言人,而各地考上的官员参与“廷议”,这类似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实行现代选举制度、国会制度须花很多的钱,中国是个穷国家,只有用穷国家的办法,考试制度(科举制度)是一部不花公家多少钱而能多多少少达到代议目的之一部机器。[9]
当不再用考试为选官办法后,更显出科举制的政治功用。1905年废科举后出现官员选任的制度真空,导致政府用人全无标准,人事奔竞,派系倾轧。民国初建,孙中山便说:“任官授职,必赖贤能;尚公去私,厥惟考试。”[10] 他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的社会特性,认为只有通过考试才能做到公平取才。为此,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主张建立考试院,使考试在民国时期的政治架构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科举对西方文官考试制度曾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这是中国对世界文明进程的一大贡献。现代中国重建公务员制度反过来要向西方借鉴,正应验了古话所说的 “礼失而求诸野”。
二、科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