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1]
公平与效率问题在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普遍存在。按照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无所不在,从矛盾运动的双方,往往能发现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和两难问题。就高等教育学的视角来考察,中国高等教育也存在着大量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本文仅以教育界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高考改革为例,来探讨高等教育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通过融汇古今的研究,可以看出考试选才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公平与效率矛盾,在高考改革的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是考虑公平还是侧重效率的问题。充分认识高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对我们全面客观地了解高考、科学地推进高考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考试选才中公平与效率
问题的历史考察 公平与效率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的两大目标,要维护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既要讲求效率,也要追求公平。提高效率、维护公平是人类进步的两大动力。公平与效率是一对从西方引进的现代概念,但中国古代社会也存在着公平与效率问题。虽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究等级的国度,但另一方面也是一个注重以考试来进行公平竞争的社会,考试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人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历史。古代中国对公平曾有过不懈的追求,并出现了“至公”的理念。在考试选才方面,甚至可以说中国是一个过度追求公平的国度。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从隋唐至明清的科举时代,许多人将科举考试看成一种“至公”的制度。不管科举是否真正做到“至公”(实际上,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至少成熟期的科举考试从制度上说是提倡公平竞争的。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年),白居易在主持制科考试的复试时便说自己“唯秉至公,以为取舍”。[2]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复试进士敕文也声称“有司考试,只在至公”。[3]科举考试“至公”观念到宋代以后有所发展,特别是普遍采用弥封和誊录法之后,其公平性与客观性进一步得到保障,以至欧阳修认为:“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无情如造化,至公若权衡。”[4]元明清时期,各省贡院中都有一座名为“至公堂”的建筑,将“至公”理念具体化,也是考试公平性的象征。
与“至公”概念相近的另一个概念是“尽公”。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11年),糊名法开始用于中央举办的省试中,宋真宗对宰相王旦等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5]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包拯在反对范仲淹提出的废止科举密封誊录之制时指出:“封弥誊录,行之即久,虽非取士之制,稍协尽公之道。”[6]所谓“至公”“尽公”,意为公平的极致,是一种理想状态或境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很难做到的,但“至公”这一理念体现中国古代对公平的一种崇高而执着的追求。
在明代,科举已被人们视为天下最公平的一种制度,因而有“科举,天下之公;……科举而私,何事为公”之说。[7]当然,追求细节上、形式上的公平有可能偏离考试取才的根本意图,因此也有人认为采用各种严防考试作弊的办法不一定符合公平的真正意义。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苏颂就曾上书说:“弥封、誊录本欲示至公于天下,然徒置疑于士大夫,而未必尽至公之道。”[8]
考试一直把追求公平视为当然的目标,但公平并不是考试的唯一目标,讲求效率也是考试的重要方面。有效地选拔人才和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测验选拔功能,也是考试的重要职能。维护公平竞争、杜绝考试作弊、准确区分优劣,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提高选拔人才的效率,或者说通过维护公平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