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好法律法规的宣讲,让民警理解禁毒、戒毒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与宗旨
从立法的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属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是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因此,不仅要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更应该让戒毒民警明白立法的宗旨与立法目的,才能使民警在具体的执法中有整体的观念。
1.关于《禁毒法》与《戒毒条例》的学习与理解
《禁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这是《禁毒法》立法的背景。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我国全新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制度,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戒毒理论与实践。《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该条规定了《禁毒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戒毒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禁毒、戒毒工作的法规,既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禁毒、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又借鉴了国际上好的做法,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与宗旨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第二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这是从事戒毒工作的民警必须学习与掌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国家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四大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共11条从吸毒成瘾人员须强制隔离戒毒情形、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身体物品的检查、戒毒人员心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生产劳动、分别管理情况、管理人员纪律要求、执业医师要求、探视、探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于2011年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权,对强制隔离戒毒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程序。《条例》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体制。三是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戒毒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六条共12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对象、收治法律程序、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身体检查、物品管理、医疗救治、分别管理、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奖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方面的制度。
2.关于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