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全集.2周礼义5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者,听狱讼当知罪所丽故也。知罪所丽,则奸民有可刺之实,不能以巧免;愚民有可宥之情,知所以出之焉。附于刑,用情讯之者,既得其情,罪附于刑矣;则用情讯之,恐其惟从非从也。至于旬,乃弊之者,慎用刑也,与《书》“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同义。读书则用法者,弊其罪,则读其服罪之书,读其服罪之书,则用法而已,不以意为轻重。讯用情,则民得自尽;弊用法,则吏无所肆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世;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五刑,则司刑所谓墨也、劓也、宫也、剕也、杀也。听讼,则其是非曲直能审能克也。能听狱讼,然后于有罪者而丽之于法,以附于刑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又从而用情以讯之,恐其非心服而从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听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情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气、色、耳、目次之。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出命制节,以治人罪,谓之辟。八辟有议,则非制于法而已,故称辟焉;王所以驭万民者,有八统,故其用刑有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则若今律称在八议者,亦称定行之律也。谓之议,则刑诛赦宥未定也;然以皋陶为士,瞽瞍杀人,而舜不敢赦,则其议之大概可知矣。必情法两伸而无所偏桡焉,可知矣。亲,谓王之亲族也;故,谓王之故旧也;贤,谓有德行者也;能,谓有道艺者也;功,谓臣之有大功者也;贵,谓臣之有爵位也;勤,谓群吏之勤于事者也;宾,谓四方之宾客者也。以王之亲故,则不可以众人同例;以国之贤能,则不可以与庸常同科;有功,则或可以掩过;在贵,则不可以遽凌辱;吏之勤劳,则不可以沮抑;吏之尊贵,则宜有以优异:此所以用八辟以议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则刺宥听命而已;讯群臣、讯群吏,则臣吏能循民志而达之者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者,生齿则有食之端,有食之端,则将任之以职;故自生齿以上登其数,登于天府,则宝而藏之。内史、司会、家宰贰之,以制国用者,国用以赋敛制之,赋敛多寡,以民制之故也。民轻犯法多由于贫,民之贫以赋敛之重,赋敛之重以国用之靡,故使刑官献民数而内史司会冢宰以制国用也。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
曰以木爨火,亨饪也;实镬水,则济以木爨火之事而成之,秋官之属也。大司寇大祭祀,奉犬牲,故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
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丧,亦如之;小师莅戮。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内史、司会、冢宰制国用,王图国用,而进退之者,图,图其大计;制,事为之制,而进退之则断于王焉。言图制国用于此,则民之犯刑,以其贫而已;民之贫,以上赋敛之多而已;赋敛之多,以不知图国用制之而已。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灋者,国有常刑。”命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中,狱讼之中;中,言事实之书也。天府谓之治中,告天谓之升中,与此同义。官以岁终入其书,独司寇以正岁入之,所以谨其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