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全集.2周礼义5
华,与“为国君削爪者华之”同义。地虽分析,亦当连亘不绝,为一国之界,故不可华绝而不属者为离。一国之地,当自为封疆,若有国在此,而地斗绝在彼,则不能相统摄矣,故不可离。其所以便地不华离者,盖使小国近大国事之以自立,大国近小国比之以自固。然非形方氏制其地形使各相联属,虽欲使小大相事相比,不相侵其疆埸,亦不可得也。正其封疆,无有华离之地,则小国易以守,大国难为侵;人各有土宇,可以无交矣。析而不绝为华,绝而不属为离。邦国之地域,小大、广狭各有形体,先王设官以制其形体,故谓之形方氏。大司徒“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自诸公而下,递至于子男,其封疆各有多寡之数。形方氏又“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则形方氏之所掌,凡以成大司徒之所建而已。谓之正其封疆,则非特制之地域而已。又正之使各止于一,而无侵土攘夺也。
山师,掌山林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
川师,掌川泽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
稻人“泽草所生,种之芒种”,所谓利有如此者,非特中人用而已。王孙满曰:“夏之方有德也,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魑魅魍魉,莫能逢之。”所谓害有如此者,非特毒物,及螫噬之虫兽而已。山林、川泽皆有虞衡,而山师、川师又设于夏官者,则以其所掌有及于邦国故也。
邍师,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邍隰之名,物之可以封邑者。
大司徒辨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而辨其邦国、都邑之数,而沟封之,而邍师所掌如此,亦以辅成司徒之事而已。辨其名,以知平陂燥湿;辨其物,以知其肥硗媺恶。
◎匡人
◎撢人
◎都司马
◎家司马
秋官司寇一周礼义卷十四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
萍之浮物,不沈溺,又胜酒,故掌国之水禁;几酒,谨酒,禁川游者,谓之萍氏。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邦国,刑之所加,故曰刑邦国;四方,则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布令陈辞,而又不至,则又增修于德而已,故曰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野刑为事,故上功纠力,力所以致功;军刑为政,故上命纠守,守所以致命;乡刑为教,故上德纠孝,孝所以致德;官刑为治,故上能纠职,职所以致能;国刑,刑也,故上愿纠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然则刑无为礼乎?曰:礼之施万民者,在教而已,自野刑序之,以至于国,则与《书序》“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同意。
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凡害人者,谓有过失,而丽于法者也。其狱谓之圜土,则有生养之意也;其人谓之罷民,则不自强以礼故也。施职事焉,则使知自强;以明刑耻之,则使知自好。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者,寘之圜土,外之于中国也;故其能改而反也,谓之反于中国。其收之也,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之圜土;及与其能改,亦不可以一年而足,故不齿三年,三年无违,则亦久矣,于是以伦类序之。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则上所以宥而教之至矣,既不能改,又逃焉,杀之义也。先王之于民也,德以教之,礼以宾之,仁以宥之,义以制之,善者怙焉,不善者惧焉;故居则易以治,动则易以服。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