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构建有利于民办学校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
民办教育的发展与政府的支持、鼓励和宽松政策密切相关。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明确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作为我国政府民办教育工作方针之一。《教育规划纲要》除重申大力支持的原则外,还对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三个重要”,即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以及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这一表述更加提升了民办教育事业在我国各级教育事业中所处的地位。当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重心已逐步由扩大增量转变为提升质量,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着力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办学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民办教育也不例外,作为改革产物,民办学校更应发挥其改革先锋的作用,带动我国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创新,政府部门应对民办学校的改革创新行为和活动给予积极鼓励和指导,并构建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
具体来说,政府可在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扶持或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学校的改革创新。
第一,尊重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民办学校创新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公办学校在经费、人事等方面受政府管理较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同质化和教育行政化现象,民办学校可依《章程》自主办学,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吸收社会相关人士参与重大决策,实施校长负责制,使校长得以充分发挥在教育和教学方面的领导作用。同时,民办学校大量借鉴现代科学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使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完善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上的创新,鼓励民办学校在招生选拔、现代学校制度等方面的探索,并及时地总结和向公办学校推广相应经验。
第二,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育模式,走特色发展之路。从中长期看,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要从提供教育机会、满足群众过度需求为主转变为以发展特色、满足群众差异需求为主。民办学校靠学费生存和发展,对生源市场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反应灵敏,能够主动靠近市场设置专业或灵活变动专业。在育人模式上,民办学校能够针对招生对象的特点引入或创新教育理念,开设特色课程、项目、专业和开展特色实践活动,满足市场或群众的教育需要,这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有着重要意义。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些特色实践应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对已被实践证明有效和有生命力的特色课程、特色专业、特色学科或特色项目应列入政府相应支持计划,支持民办学校依靠这些特色打造品牌,形成品牌教师、品牌课程、品牌专业或品牌项目,提升民办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办好一批有特色的高水平民办学校。我国民办教育前期普遍较重视规模发展,多依靠扩大规模积累办学资金,在教育中长期发展中,应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从规模发展为主转变为以质量和内涵发展为主。针对民办学校生源减少、民办学校教育质量难以提升的问题,政府应切实采取措施,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帮助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将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纳入到各级政府的教育质量工程中,如高等教育质量工程、高职院校示范校建设等;将一些面向群众、面向当地企业服务的政府项目,如职业技术培训、鉴定或实训基地等设置在条件较好的民办学校中,帮助民办学校提升竞争力;鼓励公办学校对口支援民办学校。在普遍提升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基础上,以竞争方式扶持和培育一批有特色、在改革创新方面较突出的高水平民办学校,可以考虑在考试招生改革、专业或学科设置等方面给予更大的自主权,使这些学校做优做强,起到带头与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