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信达雅”是翻译的原则标准,而不是具体的标准。原则标准是具体标准的概括和抽象。如上所说,原则标准与具体标准的关系接近于法律学中的宪法与专门法之间的关系。近来也有人认为,翻译的基本标准或原则标准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于是提出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以下八条:一、措辞准确性——语义学标准;二、逻辑关系与原著一样明晰(逻辑一致性)——逻辑学标准;三、修辞一致性——修辞学标准;四、切合原著的文体与风格(文体一致性)——文体学标准;五、语音转化得体——语音学标准;六、语法符合目标语言规范(语法规范性)——语法学标准;七、文理结构通顺、清晰(文理通达性)——篇章学标准;八、克服文化差异障碍——文化学标准。[33]其中,第一至第五项体现着译文与原文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信”的一种细化,第六和第七项是对“达”的细化,至于第八项,实际上不属于具体“标准”的范畴。这八项具体标准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并不比“信达雅”更丰富,而只是对“信达雅”的部分内涵的细化。至于有人说“信达雅”这一原则标准对翻译实践指导的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没有“实际意义”,也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原则标准对翻译实践的意义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它不但有“实际意义”,而且“实际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它对翻译实践和翻译理论建设的作用正如宪法对法制建设的作用一样重要和重大。而且,对于中国文学翻译来说,具体标准可以多元,原则标准却不能是多元的。原则标准是对具体标准的限定和规范,具体标准是对原则标准的补充和延伸。因此。从翻译理论的角度看,原则标准的理论价值比具体标准大得多。具体标准是实践层面上的,个性化的、随机而变的,而原则标准本身就是一种理论原则,它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信达雅”既然是翻译的基本的原则标准,那就不只适用于文学翻译,而且也适合一切翻译活动。尽管对“信达雅”不断阐述越来越具有文学化的倾向,特别是“雅”字,似乎对文学翻译而言才变得必要和重要。但“信达雅”既然是一般的、基本的“原则”,就不能具体化为文学翻译的特有原则。在翻译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文学翻译与非文学翻译从字句的转换上看并不存在显见的鸿沟。例如,西方小说中常有大段大段的哲理议论,在翻译它的时候和翻译哲学著作或学术著作应没有太大的不同。同样,在翻译哲学或学术著作的时候,也时有诗意的语言和抒情的段落,在翻译它的时候与翻译文学作品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另一方面,“信达雅”不仅适用于指导“文学翻译”,也适合于评价“翻译文学”。换言之,对文学翻译而言,任何翻译作品都有一个“未成品”状态和“既成品”状态,在“未成品”即“文学翻译”的状态中,译者是在具体的字句和章节之间活动,以“信达雅”作为自己的操作上的指导原则,这时候无论是“信”、是“达”还是“雅”,都必须落实在、体现在具体字句、句群和章节的翻译中;而在翻译活动结束后,面对翻译的“既成品”状态即“翻译文学”,“信达雅”的原则标准就是针对整部译作的总体面貌而言的,译者从具体的字句和章节中摆脱出来,和译作拉开了距离,由译品的创造者的角色,转换为译作的欣赏者的角色,看自己的译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信达雅”的标准;同样,有鉴赏能力的读者也以“信达雅”为标准来鉴赏和评论译作。由此看来,“信达雅”作为翻译的原则标准,具有两个特性:第一,它不是文学的特殊的原则标准,而是普遍适用于一切形式的翻译。第二,它既指导翻译活动的操作过程——文学翻译,也适用于对已完成的译作——翻译文学的总检验和总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