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类型西方美学史(第1卷):古希腊罗马美学

第二节 美的本质

这种凭借灵魂的美去观照由灵魂赋予外在事物中的美,实际上是同一种美,更进一步讲也就是灵魂主体的美和灵魂外化了的客体的美的同一:“必须使视觉主体近似或符合于视觉对象之后才能够观照,如果眼睛还没有变得合乎太阳,它就看不见太阳;如果灵魂还没有变得美,它就看不见美。所以,无论何人,如果有心要观照神和美,都要首先肯定自己是神圣的和美的。”[49]这实际上是主体灵魂的自我认识、自我同一而已。美是属于作为主体的灵魂所固有的,可感事物之所以为美,是由主体的灵魂(如艺术家或建筑家的灵魂)赋予(用当前人们熟悉的语词是“外化”)外物的形式;当主体的感官看到、感觉到感性事物的美时,就观照到感性事物中的内在美(即美的形式、美的理念),这种内在美是灵魂所赋予的。所以主体的美和客体的美都是属于灵魂的美,都是灵魂所固有的。

四 美在于分有理念

柏拉图在其中期的著作《斐多篇》、《会饮篇》、《国家篇》中,在讨论到可感的美或善的事物时,认为它们的美或善是取决于可知的美理念或善理念。他的论证过程是先设定一个最强的逻各斯,即原理或原则,和它相符合的才是真的。这个逻各斯便是肯定绝对的美自身(美理念)或善自身(善理念)等的存在。其他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是由于美理念,美理念是一切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唯一真正的原因。反之,如果说美的颜色或美的形状等是造成事物之所以为美的原因,只能导致混乱。所以柏拉图认为,只是由于美理念,一切美的事物才成为美的。普洛丁也持相类似的观点。他声称,美的事物之所以成为美,取决于美理念:“一切事物之所以美,是由于理念,而理念是由心智的本质产生的。”[50]

既然肯定美的事物(“多”)取决于美理念(“一”),这里就出现“多”和“一”的关系问题,即“多”和“一”的结合问题。柏拉图凭借“分有”来解决这个问题,认为美的事物之所以成为美是由于分有美理念。普洛丁也同样如此,他在《九章集》第一集第六章第二节中,结合回忆说,阐述的观点,也认为感性事物之所以美,取决于所分有的理念(形式):

话转回来,让我们首先谈谈原初的美到底是什么。它是第一眼就可以感觉到的某种东西,灵魂仿佛有所理解,就断定它美,认识了便欢迎它,宛若情投意合。但是,遇到丑的东西,灵魂便悸动不安,拒绝它,摈弃它,视若不相投契、异己的东西。因此,我们说,灵魂既然是灵魂,而且最接近于比它更高的真实界,所以一旦见到自己的同类或同类的踪迹,便为之惊喜若狂,去亲近它,因而回想到自己和自己的一切。那么,此岸的美与彼岸的美有什么相似?因为如果是相似,就是相似罢了。为什么两者都是美呢?我们说,这是因为它们分有了形式。因为凡是无形式而本该取得一种形式或形成的力量,在没有分有得形成的力量或形式时,还是丑的,与神圣的形成的力量不相容的。而这就是绝对丑。此外,凡是未由一种形式或形成的力量统辖着的东西,因为它的物质尚未完全按照形式而形成,它也是丑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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